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房)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兴国用(2009)第090122-1-1-5-1-1号
王雪琼、闫超
土地使用权
志玲路二段33号安置地(5楼1号房)
兴安县兴安镇志玲路二段33号安置地5楼1号房
法院文号:(2018)桂0325执恢114号之一
兴安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