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房屋所有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房)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兴房权证字第001880号
蒋建华
房屋所有权证书
1层1号
兴安县兴安镇朝阳开发区向阳路(劳动局综合楼1层1号门面)
法院文号:(2016)桂0325执158号之三
兴安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9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