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房)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兴国用(2007)第(070308-1)-12-1-6-1号
蒋功志、伍丽芳
土地使用权
兴安县兴安镇秦皇路延伸段(湘水帝苑12幢1单元6层01号房)
法院文号:(2018)桂0325执恢91号之一
兴安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