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5-0-84-99-20120727-0000347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2年7月27日 主题分类:专项工作\执法监察11111 主 题 词:

兴安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12/7/27 15:19:22 作者: 来源: 浏览:207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报告、制止、处理并有效预防、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市国土资字[2011]5号《国土资源执法

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查,是指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股室和各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办法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股室和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中队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巡查主体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股室和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中队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以乡(镇)政府作为巡查的实施主体的地方或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和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的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详细划定巡查区域、路线和频率,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

(二)组织本级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所属基层乡(镇)国土执法监察中队,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三)对本级巡查人员和基层乡(镇)国土执法监察中队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四)建立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

第七条 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的计划,详细划定巡查区域、路线和频率,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

(二)组织乡(镇)国土执法监察中队全体人员,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对正在实施的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全程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查处,(下发《责令停止违法通知》,对巡查发现并责令停工后仍拒不停工或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调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取证搜集工作,并将资料交执法监察大队初审、定性、制作处罚决定)。

(三)对拒不改正、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以及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重大案件指: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及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县执法监察大队报告;

(四)建立巡查台账,认真记录每次巡查情况,月底汇总并向县局执法监察大队报告。

第八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必须积极协助、配合执法监察大队、乡(镇)国土执法监察中队开展巡查工作。

第三章 巡查实施

第九条 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巡查主要采取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全面巡查方式和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路段和重点、高危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方式。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结合实际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定期实施全面巡查。

鼓励组织、聘用城乡基层和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开展巡查协查工作。

第十条 巡查责任区域、周期和频率。

将全县10个乡镇及三大水库划分为两个片区

A片区:兴安镇、严关镇、华江乡、溶江镇、小溶江水库、斧子口水库、川江水库

联系负责人:唐疆戈

成员:陈彤、王小娟、孙燕安、许月娟

责任人:各乡(镇)国土所所长

B片区:湘漓镇、崔家乡、高尚镇、白石乡、漠川乡、界首镇

联系负责人:潘红星

成员:唐明明、伍毅、彭代青、文乔

责任人:各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中队长

(一)高尚镇、崔家乡、严关镇灵坛古龙洞矿区、华江钨矿区、漠川铅锌矿区、漓江源头河段、灵渠景区、兴安县城内城乡结合部、铁路、公路沿线为重点巡查区域。

(二)对重点区域每星期巡查一次,其它区域每月巡查三次。

(三)在巡查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四)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矿点,做到每月不少于二次的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无事故。

(五)巡查时必须亮证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县局按照国土系统制定的统一巡查台账格式文本,组织推广、应用巡查信息系统。

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第十三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前应收集媒体曝光、信访举报等外部信息,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记录、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凡存在建设项目平整场地、开挖路基、圈建围墙、地质勘探等行为之一的即可视为新增建设用地行为已经发生。

()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现场处置。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记录表》。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人员对巡查到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基本信息进行及时书面登记,巡查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

第四章 制止、报告和通报

第十五条 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中队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中队书面制止无效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及时将违法信息报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同时填写《违法用地项目告知函》函告相关部门,要求采取措施纠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对巡查发现并责令停工后仍拒不停工或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中队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应在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月报表》到县局执法监察大队,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填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情况统计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每年1220日前,向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报送本年度的巡查工作总结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情况统计表》。

第十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情况统计表》汇总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应在巡查发现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县局、县人民政府报告。

(一)重大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

(三)暴力阻扰或不正当行政干预制止、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应定期将巡查工作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案件情况通报将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发布。

第五章 巡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度,推动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应当结合卫片执法检查、“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建立完善以村为基础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第二十四条 局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国土、监察、公安、检察、法院、规划、建设、安监、工商、城管、电力等相关部门协调行动的巡查联动机制,共同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县局把实行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把巡查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巡查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全面实行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记10分。未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未建立信息网络,或未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每项扣5分。巡查责任制实行不规范的,每项扣24分。

(二)落实人员,定员定岗,并切实保证工作经费,为巡查工作提供保障的,记10分。人员落实不力,未定员定岗或工作保障不力的,每项扣14分。

(三)有明确的巡查工作规划或计划,认真开展全面巡查、重点巡查或抽查,巡查覆盖率达标的;且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的,记10分。未制定工作规划计划,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或加大巡查频率的,每项扣25分。重点区域巡查覆盖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四)巡查台账规范,登记内容完整真实的,记10分。巡查台帐建立不规范的,扣25分。

(五)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依法制止,有法律效力的制止行为达100%,并按要求及时填写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违法行为报告表》,将违法案件及时上报立案查处的,记25分。未及时发现或未依法制止。形成巡查应发现案件的,每件扣3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扣58分。制止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未按要求填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违法行为报告表》上报立案查处的,每件扣5分。

(六)对本辖区巡查发现各类应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率达100%,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含依法做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主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提出处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申请执行四项内容)达标的,记15分。立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结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七)按要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评的,记10分。未制定考核奖惩具体办法,未开展监督检查,或未开展年度考评的,每项扣5分。

(八)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上级备案,报告巡查情况及相关报表的,记10分。应报未报的,每项扣3分。

上述八项扣分上限为分配分数值。巡查工作成效明显的,可在总分上加15分。

第二十七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县局对乡(镇)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先行组织自查,并向县局写出书面报告。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不含90分)的为合格,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对巡查工作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间内不处理而被曝光,上级转办交办、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不按时核查处理(一般案件1个月,复杂案件2个月)和报告处理结果,以及疏于巡查造成群体性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严格依法依纪实行问责。

对巡查不力,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列达到15%,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应当根据本方案,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细则,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备案。

第三十条 县局过去发布的文件中涉及国土资源巡查工作要求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 审核:

打印文章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