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险情巡查、预报预警、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制度
为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区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有关防治地质灾害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地质灾害巡查制度
(一)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对所属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重要危险点等进行巡查,完善乡(镇)、村、屯群测群防网络,将巡查、监测责任落实到人。
(二)局相关股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巡查工作的督查,对重要隐患点要重点检查。
(三)根据县政府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和重要隐患点防治预案,加大汛期巡查频率,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动态变化情况。
(四)巡查过程中,除了要认真检查隐患点变化情况外,还要重点检查监测人员落实情况、地灾防治“明白卡”发放情况、地灾警示牌保护情况等,并对巡查结果登记造册。
(五)发现险情和灾情,要及时组织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一)县国土资源局、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针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防治信息;
(三)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三、汛期值班制度
(一)局相关股室、各乡(镇)所必须在每年三月底前拟定汛期值班表(原则上每班不少于2人),报局办公室汇总;各乡(镇)所的值班表还要发给村委和监测人员,确保监测网络有效运转。
(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应急准备。
(三)值班人员要随时检查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保证通讯24小时畅通和突发灾害发生时能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四)乡(镇)所值班人员要及时准确的做好气象信息记录,及时向监测人员通报.如有险情发生时应及时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
(五)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双方在值班记录上签字。
四、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二)速报内容。报告内容要全面、规范,要包括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三)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和大型地质灾害后(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乡(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4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越级速报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险情和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
(四)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和小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乡(镇)所必须在4小时内速报乡(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8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越级速报区国土资源厅。
(五)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必须在8小时内速报所在乡(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以便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地市主管部门上报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
(六)对于发现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接到报告后,县国土资源局要在24小时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国土资源部,并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的变化情况随时做好续报工作。其他规模的隐患点,根据危险程度必须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将所辖区城内上月24日至当月23日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地质灾害隐患、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进行统计汇总(附表一、二、三),同时对次月和下季度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分析(季度分析在上一季度未进行),于当月24日前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将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材料汇总后,于当月25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