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卫、王秀华因保管不善,将座落在兴安县兴安镇朝阳路的房产证(兴房权证字第0005115)号及土地证(兴国用(2004)第040353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宗房产证、土地证作废。
特此证明。
声明人:赵红卫、王秀华
201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