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专人依法依规负责乡(镇)规划调整审查有关工作,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统筹引导和刚性约束作用。
通知指出,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禁止建设区、水源保护区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先取得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且项目建设要符合禁止建设区、水源保护区或生态保护红线的管制规则和要求。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不再作为规划调整的受理条件。同一行政区涉及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性编制和申报规划调整方案。
通知强调,拟用地的建设项目名称与规划建设项目清单中的名称相同,或虽项目名称不同,但相近,且项目实质建设内容、项目类型、项目性质、项目开发建设方向与规划要求一致,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出具书面说明的,方可认定列入规划建设项目清单。
通知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应在规划调整方案报批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格式要求的规划数据成果包,及时更新规划数据库,将规划调整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管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的,须同时提交规划数据成果包,更新规划数据库。对于在建设用地报批前,符合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数据库更新)条件的项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符合要求的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数据库更新)方案后,要尽快完成逐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原则上每个审查的环节不能超过7个工作日。对于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同时上报审查的符合局部调整、数据库更新条件的项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符合要求的局部调整方案(数据库更新)后,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审查时间范围内尽快出具审查意见。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适时开展相应抽查工作,对在审查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