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首金、龚姣因保管不善,将证号为:兴国用(2008)第080428-1-3-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宗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证明。
声明人:张首金、龚姣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