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房)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兴国用(2008)第080152-b-2-6-2号
蒋彪、王路新
土地使用权
兴安县兴安镇秦皇路延伸段金龙新苑B幢2单元第6层02号房
法院文号:(2018)桂0325执恢91号之一
兴安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