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艳芳因保管不善,将兴国用(2004)第0104557-1-1-(1.3)(2-4)-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证明。
声明人:唐艳芳、廖宇辉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