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晓林、蒋水燕因保管不善,将座落在兴安县兴安镇秦皇路延伸段南段土地证(兴国用2010第(0100055)-3-3-(3,-1)-(2,54)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证作废。
特此证明。
声明人:潘晓林、蒋水燕
2019年 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