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报告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第二条:生产勘探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规范要求编制勘探设计,报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备案后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二)需要委托勘查单位从事生产勘探的,勘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勘探设计进行施工。
(三)矿山企业必须每半年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报告生产勘探工程的进展情况。生产勘探工作结束,应编制勘探报告。
(四)生产勘探探明增加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在已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总体设计中未包括的,矿山企业应在办理新增储量登记后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补充和修改,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能进行开采。
(五)承担生产勘探的勘查单位,不得将探矿工程再转包他人;不得在探矿过程中进行任何采矿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报告备案的行政审批权限为:
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1、开采小型且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矿床储量规模为小矿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3、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四、行政审批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第1条的规定:在其矿山企业生产勘查矿区范围内;为扩大储量(资源量)、将资源量升级为储量或基础储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矿区范围内为扩大储量(资源量)、将资源量升级为储量或基础储量而进行的勘探工作的矿山企业。
六、申报材料
(1) 矿山生产勘探申请报告。(原件3份)
(2) 矿山生产勘探设计。(原件3份)
(3)生产勘探合同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承担事生产勘探的勘查单位的资质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3份)
(5)采矿许可证副本(核对原件,交复印件3份)。
(6)电子报盘。(1碟)
七、办结时间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县纪委监察局:0773——6222363
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0773——621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