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本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本局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备案表》,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备案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第五条 申请公开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备案表》审核,经审核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及时公开该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