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受武乡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我中心组织以挂牌出让以下2宗采矿权,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矿权的基本情况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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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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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范围坐标
(1980西安坐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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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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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面积(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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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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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资源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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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起始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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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保证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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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幅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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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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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界首城东页岩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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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1216.00,37470657.00
2,2841178.00,37470485.00
3,2841179.00,37470375.00
4,2841308.00,37470383.00
5,2841337.00,37470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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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用页岩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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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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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m至+2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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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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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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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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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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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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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高尚镇金山顺发采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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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3245.00,37460652.00
2,2813153.00,37460495.00
3,2813342.00,37460461.00
4,2813423.00,37460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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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石料用灰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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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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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m至+3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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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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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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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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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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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矿权均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矿权的详细资料、矿区坐标详见挂牌出让文件。
二、出让条件
(一)出让期限:本公告中的采矿权出让期限为3年(含基建期),自受让方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算起。
(二)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未满1年,采矿权不得转让。
(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土地复垦等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
(四)开采矿产资源对山场、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造成影响的应当进行合理补偿。
三、出让方式
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本次挂牌不设底价。
四、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
(二)采矿权竞得人在采矿权范围内采出的矿产品必须在兴安境内进行加工。
五、相关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公告时间: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
(二)报名时间: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3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时,节假日除外);地点: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桂林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桂林市崇善路湾塘一巷6号)。
(三)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14年11月3日17:30时(以保证金到账为准)。
(四)报名需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竞买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6、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凭据。
六、竞买资格确认
符合报名条件,在本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限内提出竞买申请,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并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申请人取得竞买资格后方能参加竞买。
七、挂牌时间、地点
(一)挂牌时间: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17日
(二)挂牌和报价地点:桂林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桂林市崇善路湾塘一巷6号)。
八、注意事项
(一)本次挂牌成交价款仅作为采矿权价款,不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和矿业权评估等相关费用。采矿权价款及储量简测地质报告等相关报告的评估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负担(详情请咨询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二)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名,只接受纸质材料现场报名。挂牌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变更公告与挂牌出让公告以及本方案具同等效力,如有矛盾,以变更公告为准。
(三)采矿权出让的技术资料与实际情况可能有一定出入,投资风险由竞得人承担。竞买人在决定竞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情况、阅读相关资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并成为采矿权人,视为对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资源储量无异议,且不得以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等为由向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四)采矿权竞得人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负责,如发生纠纷及费用也由采矿权竞得人负责处理。
(五)挂牌以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起始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挂牌成交的,出让人、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采矿权挂牌成交结果在有关网站或报纸等媒体上公告规定的时限,公告结束无异议的,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到具有审批发证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书》并办理采矿权登记有关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严禁开采矿产资源,否则以无证采矿处理。
(六)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自负。
(七)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自然由其审批发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原采矿权人如需继续开采出让范围内剩余资源储量且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采矿权价款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或由其审批发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出让方式;如无需继续采矿的,原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八)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政策法规变化等各种风险,竞买人需慎重决策;若竞买人反悔或无故退出,所交保证金概不退还。
九、其他
(一)报价只接受竞买人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其他方式如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口头等的报价。
(二)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确定竞得人;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填报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挂牌期限届满,不低于挂牌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在挂牌报价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2名以上(含2名)竞买人要求继续报价的,则转入现场竞价(如竞买人不到场则视为自动放弃),即通过现场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
(三)挂牌成交后,出让人、挂牌执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
(四)竞买保证金在竞得后可抵充采矿权价款。竞买人未竞得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账户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需按规定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桂林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可另行组织出让。
(六)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必须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支付采矿权成交价款。
(七)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缴纳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因违约而再次挂牌所造成的损失。
出让人: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地 址:桂林市兴安县银杏路11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773-6215272
挂牌执行人:桂林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桂林市崇善路湾塘一巷6号
联系人:唐先生、 李先生、谭先生、李小姐
联系电话: 0773-3812271
桂林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2014年 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