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5-0-9-84-20141204-0000587 文 号: 发布机构: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9年2月22日 主题分类:专项工作\执法监察 主 题 词: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时限


发表时间:2019/2/22 15:50:47 作者: 来源:局执法大队 浏览:942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矿产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55号令)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部2014年第60号令)等其他涉及土地、矿产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程序

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执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述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三、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时限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2014123

编辑: 审核:

打印文章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