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文 本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桂林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部署的实现,特编制《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加强土地管理、开展规划修编的政策性文件。
3.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全国土地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广西土地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广西十一五纲要》)、《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桂林十一五发展规划》)等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关于下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编制有关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9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规程》等技术文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发展规划和桂林市林业发展规划。
第三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目标,不断夯实农业基础,做大做强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现代工业和以旅游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切实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远近期之间的各业用地需求,积极探索规划实施的制度创新,严格规范各类行为,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桂林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
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严格落实上级规划分解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稳定农用地面积,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发展城郊型农业和环保型生态农业。
(二)节约集约用地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坚持产业集聚原则,切实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坚持以项目促进开发的原则,有效避免土地闲置浪费;坚持挖掘存量土地潜力的原则,促进土地高效利用。按照国家用地标准,优化城乡结构,积极妥善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
(三)统筹各业用地
合理划分各行各业用地,根据各用地的特点突出管制措施,实行差别化管理,以取得最大的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强化土地生态建设
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资源的保护力度,加快实施国土综合整治,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切实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盐碱化,建立环境友好型的土地利用模式,促进人地系统的和谐发展。
第五条 【规划任务】
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广西土地规划》提出的战略任务,加强对全市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推进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指导市级以下各级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引导全社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促进桂林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包括桂林市十二县和五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土地,土地总面积2762289公顷,其中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44034公顷。
第七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年,2020年为目标年;分为近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两个阶段,实施期限15年。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
第八条 【2005年全市土地利用结构】
根据2005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全市土地总面积2762289公顷,其中:农用地218204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78.99%;建设用地9120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30%;其他土地48904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7.71%。
(一)农用地结构
1、2005年全市农用地中,耕地面积385100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17.65%;园地面积92829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4.25%;林地面积1599019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73.28%;牧草地面积24879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1.14%;其它农用地面积80088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3.68%。
2、园地以果园为主,面积89186公顷,占园地面积的96.10%;桑园面积106公顷,占园地面积的0.11%;茶园面积1338公顷,占园地面积的1.44%;其它园地面积2305公顷,占园地面积的2.35%。
3、林地中,有林地面积1293015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80.87%;灌木林地面积180007公顷,占林地总面积11.26%;疏林地面积60736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3.80%;未成林造林地面积47994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3.00%;其它林业用地面积17219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1.08%。
4、牧草地中,天然草地面积24813公顷,占牧草地面积的99.99%;改良草地面积4公顷;人工草地面积30公顷,占牧草地面积的0.01%。
(二)建设用地结构
1、2005年,全市建设用地9120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69367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76.06%;交通水利设施用地18371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20.14%;其它建设用地3462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3.80%。
2、2005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较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较小。变更调查数据未转换前,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面积49644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71.57%;城市建设用地面积4244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6.12%;建制镇建设用地面积6115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8.82%;采矿和独立建设用地面积9365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13.50%。
3、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中,交通设施用地面积7211公顷,占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面积的39.25%,水利设施用地面积11159公顷,占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面积的60.65%。
第九条 【1997-2005年土地利用效率变化】
1. 2005年,土地利用率、耕地复种指数比1996年提高了1.14%和25.26%,土地利用率明显提高,土地得到了更充分的利用。
2. 2005年,粮食单产比1997年增长239公斤/公顷,但比2010年规划目标少959公斤/公顷。
3. 2005年比1996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增加3.66平方米,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增加13.43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有所增加。
第十条 【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1、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较小,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导致城市人均用地面积减少,2005年全市城市人均用地比1996年减少4.7平方米。
2、全市交通用地比重低,布局也不合理,交通用地只占土地面积的 0.34%,大大低于全区和全国的平均水平;而且许多旅游景点交通不便,旅游交通线路与旅游资源的分布、开发不协调。
3、从土壤性状、质量以及光温水等自然条件来看,全市单位面积农业产量、产值、水果产量、茶叶产量等都不高;林地利用效益较低,水面开发利用程度不高,水产品产量低于全区的平均水平。
4、工业用地布局相对比较分散,特别是乡镇企业用地布局分散,用地较为粗放,经济效益不高。
第二节 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第十一条 【总体评价】
上轮规划自实施以来,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步发展,各项建设用地需求旺盛。在土地资源供给约束日益加大的形势下,坚持贯彻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规划的总体控制和引导作用,在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第十二条 【上轮规划主要成效】
1. 有效保护了耕地和基本农田。至200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385100公顷,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42800公顷。通过不断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积极改善耕地生产条件,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得到稳步提高,全市粮食供给得到有效保障。
2. 促进了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至2005年,全市建设用地净增量为7971公顷,建设用地增长情况与经济发展实际基本适应,有效地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用地,有力地支持了全市1997-2005年GDP年均增长11.10%的合理用地需求,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土地利用率由1996年的81.15%提高到2005年的82.29%,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是1996年的5.10倍;单位建设用地GDP是1996年5.50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益明显提高。
3. 加强了生态保护与建设。至2005年,通过退耕还林、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等措施,治理水土流失34894公顷,减少裸土地1427公顷,土地退化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4. 有序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至2005年,全市建设占用耕地4234公顷,实际开发整理补充耕地4670公顷,比建设占用耕地净增加436公顷,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并略有节余。
5. 逐步建立健全了规划实施管理的各项制度。上轮规划实施过程中逐步健全了规划管理的有关制度,土地利用规划法制建设得到逐步完善,用途管制制度得到落实,政府和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不断增强。
第十三条 【上轮规划主要问题】
1. 规划编制没有充分考虑原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之后行政区域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变化,没有预见到国家在土地使用政策上的变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调整,规划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与需求存在区域差异,建设用地布局过于分散,空间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区域有差距,导致在局部范围内建设用地指标供需错位。
第三章 土地利用形势与土地利用战略
第一节 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第十四条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1、 桂林发展面临着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战略调整的良好机遇,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为桂林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会,自治区“一轴两廊”发展战略为桂林加快工业化进程注入了新的动力。
2、 桂林市地处泛珠三角、西南内陆、中南、北部湾四大经济区的交接地带,与柳州市构成桂柳经济走廊而积极融入“四大经济区”中,是桂、湘、黔三省交界的重要城市,是国家统筹区域发展战略布局中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建设重大交通设施、发展现代物流经济的重要区域,区位优势明显,战略地位突出。
3、 桂林市是世界着名的风景游览城市和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做为我国首批对外开放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业已成为地区经济的重要支柱,旅游在实现欠发达地区扶贫、富民、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生态旅游已成为旅游发展的新趋势和热点。加快桂林旅游发展,全面提升旅游的经济社会地位是桂林永远不变的发展主题。
4、 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已成为桂林市实现“工业强市”战略的重要措施,其余经自治区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已经成为桂林市经济发展最具活力、最具实力、最具潜力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是全面提升桂林市综合经济实力的必然选择。
5、 桂林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特别是将桂林市建设成为“世界级、桂林化”的国际一流山水观光、休闲度假、会展商务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发展战略的实施,将会形成人口向城市的聚集效应,加快城镇化进程是重要的发展方向,为桂林市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十五条 【经济社会发展定位】
1、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目标,扎实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夯实农业基础,突出做大做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现代工业和以旅游为龙头的服务业;完善城乡基础设施,拉开城市框架,扩展城市发展空间,增强城区综合实力,促进中心城区与县域经济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二元结构转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努力扩大开放,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努力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构建富裕、文化、生态和平安的和谐桂林。
2、进一步夯实农业基础,突出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现代工业和以旅游为龙头的服务业,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富裕、文明、生态、平安和谐桂林,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新格局。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保持经济快速增长,力争到2020年,生产总值达210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36600元(约4600美元),实现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和人均生产总值达3000美元的目标。
第二节 土地利用战略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战略问题】
1. 桂林正在实施《桂林市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不断夯实农业基础,做大做强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现代工业和以旅游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战略,本规划期内将进一步加快建设“生态桂林、文化桂林、和谐桂林”及将桂林建设成为“世界级、桂林化”的国际一流山水观光、休闲度假、会展商务旅游目的地的进程,增加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用地需求;另外,湘桂铁路扩能、贵广铁路、厦蓉高速、包茂高速等一批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桂林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调整和完善,将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工业化、城镇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2.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工业集中区建设已成为桂林实现“工业强市”战略的重要措施,工业园区带动了桂林市工业经济快速发展。但工业园区的规划用地已基本用完,工业园区发展空间已明显不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不能满足“工业强市”的战略要求。
3. 规划期内,落实上级规划耕地保有量387500公顷,耕地净增加2400公顷,而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预计需占用耕地7700多公顷,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压力较大。同时,为了建设“生态建设名城、山水旅游名城和历史文化名城”,需要增加新的旅游景点或景区开发用地以及生态用地,以确保桂林旅游龙头地位,保护漓江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而且随着旅游业持续发展,旅游业用地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需求将持续增加。
4. 城镇化使更多的农村人口向城市和建制镇转移,农村人口将逐步下降,预计到2020年,桂林市城镇化率将达到45%,农村人口减少到315.44万人,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需求减少,现有用地需要通过城乡统筹的办法转化提升。
5. 桂林可利用土地资源十分紧缺,人地矛盾突出,耕地后备资源经过前几年的开发、开垦,基础条件好的耕地后备资源已十分有限,大部分后备资源分布在水源不足或生态脆弱地区,开发利用的制约因素较多。同时,林、果、牧业等也在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耕地后备资源与建设占用补充耕地需求之间差距较大,开发补充耕地难度和成本增加。
6. 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面临水土流失、岩溶塌陷、石漠化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生态恶化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善。而且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和生态名城战略实施,土地生态保护问题不容忽视,仍然需要安排足够的生态用地保持桂林市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战略对策】
1. 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落实《广西土地规划》下达桂林市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先保障耕地,保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稳步增加园地、林地面积,合理开发利用牧草地,促进林果业和畜牧业发展;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促进农用地集约利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 坚持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针对桂林特殊的生态地位和旅游发展特色,加强对生态用地和旅游用地的保护与管理,适度增加生态用地和旅游用地面积,重点保护水源林区和重要旅游景区。科学整治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湿地保有率,确保区域生态安全和旅游可持续发展。
3. 推进城镇用地理性增长和存量建设用地集约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城乡建设用地的规划安排和管理,应以切实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主导方向,坚持产业集聚,以项目促开发,有效避免土地闲置浪费,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4. 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安排城乡土地资源。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提倡农用地功能多元化。依照各区县的功能定位,合理布局城乡建设用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障桂林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形成。
第三节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十八条 【总体目标】
坚持以土地供给调控用地需求,在保护耕地、保护生态和可持续土地利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与落实《广西土地规划》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用地布局与结构进一步优化;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保障城镇化、工业化用地有效需求;重视土地生态环境、旅游资源保护和建设,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 【耕地保护目标】
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387500公顷以上,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7700公顷以内,土地整治(包括耕地整理、土地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7700公顷。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343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达86.81%。其中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增加耕地8296公顷,零星的耕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以及结构调整等增加耕地3514公顷。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规划期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20000公顷以内。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106900公顷,比2005年净增15700公顷,年均净增1047公顷。全市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650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29900公顷之内,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调整到39.08%;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减少至466000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比例减少至60.92%,农村居民点布局趋于集中,初步形成城乡统筹的土地利用格局。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效率目标】
全市单位建设用地GDP由2005年的59万元/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146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由2005年的35万元/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104万元/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由2005年的143平方米降到2020年的107平方米,土地利用效率达到83.94%,土地开发程度与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着提高。
第二十二条 【国土生态保护与建设目标】
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8%;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85%以上,具有改善生态环境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等基础性生态和景观用地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保持达到80%左右,其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受保护土地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大于27%,土地生态环境得到不断改善。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二十三条 【总体结构】
1、遵循“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耕地、坚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坚持保护生态优先、坚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坚持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优先”等原则,优先安排生态用地,积极优化农业用地,适度增加建设用地,合理开发其他土地,不断增加旅游用地。
2、2020年,全市农用地面积22117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80.07%,比2005年提高1.08个百分点;建设用地总量达到1069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3.90%,比2005年提高0.60个百分点;其他土地面积减少到443633公顷,比2005年降低1.68个百分点。
第二十四条 【农用地结构调整】
1、农用地调整根据区域资源优势和土地生态适宜性评价,重点安排好漓江、湘江、资江三大流域现代农业基地和重点项目及粮、菜、果、木及名优特新农产品开发基地用地。各类农业生产基地及相应的农用地要集中布局,形成农业生产专业化地带,提高农业用地集约化水平;贯彻上规模、求效益的指导思想,实行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合理开发宜园、宜林、宜牧后备资源,扩大园地、林地用地面积,提高用地比重。
2、2020年,全市农用地总面积中耕地387500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17.52%;园地110400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4.99%;林地1633300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73.85%;牧草地17800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0.90%;其它农用地62756.00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2.84%。全市建设占用农用地控制为16000公顷,保持农用地总量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一)调整要求与措施
紧紧围绕“桂林市加快推进城镇和工业化进程以及建设‘世界级、桂林化’的国际一流山水观光、休闲度假、会展商务旅游目的地的用地需要,重点保障桂林市城市空间拓展和工业发展用地以及旅游发展用地,优先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思路调整建设用地结构。
1、重点保障桂林市区“疏解老城,发展临桂”的用地以及其他功能组团建设和旅游发展用地,全市优先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扩大桂林市下辖各县(区)城镇用地规模,保障阳朔、兴安等旅游副中心城镇和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的合理用地。
2、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发展,保障重点的方针,合理安排各级城镇用地,兼顾各乡镇、村庄发展,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3、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集聚的要求,合理布局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布局要向园区集中。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一律纳入本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严格控制。通过城镇工矿用地的适度集中布局,引导和促进产业适度集聚,培育形成分工合理、集约高效的产业链,促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
4、加强建设用地指标控制,严格执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约束性指标,规划实施期间不得突破。严格中心城市、十二县县城、各工业集中区及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的增量管理。
(二)建设用地结构
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量达到106900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1570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不得突破76500公顷,比2005年净增量控制在7133公顷以内;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总量达到30400公顷。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一)调整要求与措施
规划期间,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通过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用地、试点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
1、严格落实上级规划要求,将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做为约束性指标,规划实施期间不得突破。
2、加强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严格桂林市中心城区、十二县县城、各工业集中区及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的增量管理。
3、探索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工作,严格控制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通过农村土地整理增加新增建设用地,将过于零散的农村居民点适当集中,提高农村居民点用地的集约水平,以利于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4、城镇建设以外延发展与内部挖潜并重,加大旧城改造和城市低效土地利用的力度,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最大限度地减缓占用耕地的速度和数量,逐步形成规模结构和布局合理、用地集约的城镇体系。
5、严格控制和引导各类开发区建设,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做到全面规划,分期建设,并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6、农村居民点建设以搞好村镇规划为前提,以内涵挖潜为主,集中紧凑,合理布局,大力改造旧村镇。随着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以及农村居民点的缩并和整理,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7、城镇建设用地调整与布局要进一步加强空间管制,明确划定建设用地边界,包括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控制建设用地扩张。
(二)调整目标
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650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达到2990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7平方米以内。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46600公顷以内,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39平方米以内。
第二十七条 【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一)调整要求与措施
规划期间,应严格工程项目用地标准,强化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论证,优先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合理安排用地时序。
1、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保障重点”的方针,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交通、水利、能源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与全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相协调。
2、重点保障贵阳至广州铁路工程(桂林段)、湘桂铁路衡阳至柳州段扩能改建(桂林段)。
3、重点保障衡昆高速全州经兴安至桂林段、衡昆高速桂林绕城线东段、阿北高速支线桂林至阳朔段、阿北高速支线阳朔至平乐段、衡昆高速荔浦至铁山港、厦蓉高速三江至桂林段、汕昆线阳朔至鹿寨段、包茂高速等高速公路用地;支持县际公路、农村公路和通景区道路及有关公路客货运站场的建设。
4、桂林两江国际机场按4E标准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一条平行滑行道,T2航站楼,以及空管、货运、机务维修、消防救援、办公及生产辅助设施等,新增用地69公顷。
5、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调整与优化水利设施用地,优先保障漓江补水工程、江河堤防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用地,构建全市防洪减灾体系;重点保障农村人口饮水集中供水、城镇供水、工业供水等水源工程建设用地,确保人民群众生产;支持田间灌排水工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建设,提高农田旱涝保收能力,支持农村水电建设、合理安排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用地。
6、保障桂林电厂、桂林500kV变电站等项目建设用地,合理安排中缅天然气管道(桂林段)、西气东输工程(桂林段)、管道燃气工程第二气源厂、广西石化1000万吨炼油厂成品油外输管道工程(桂林段)等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永福电厂扩建工程、龙胜南山风电场、资源金紫山风电场、阳朔风电场等火电、风电项目建设用地。
(二)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结构
到2020年,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8570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30400公顷,占建设用总面积的28.44%。
第二节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二十八条 【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
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植树造林、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广西”的重大决策,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方针,遵循土地生态保护与建设并举的基本原则,重点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确保珠江水系漓江流域的生态安全,促进桂林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在桂林北部地区和漓江沿岸集中布局生态用地,以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2、进一步加强花坪自然保护区、猫儿山自然保护区等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灵川青狮潭水源林自然保护区、海洋山水源林自然保护区等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及资源银竹冷杉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按照自然保护区规划要求,加强分区管理;加快资源县八角寨丹霞地貌地质公园等7个自然遗迹类保护区的抢救性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到本轮规划期结束,全市自然保护区面积比基期年净增加45855公顷,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土地总面积的17%。
第二十九条 【优先安排基本农田】
全面落实省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以农用地分等定级为依据,根据桂林多山丘陵的特点及北部山地、南部丘陵,河流遍布的地形结构,优先将基础设施好、土壤肥沃、集中连片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主要集中布局在湘桂走廊、义江流域、桂林盆地、荔浦河流域、榕津河流域、恭城河流域和灌江流域等适宜农业生产的区域。大面积连片耕地集中布局在全州、临桂、平乐等县;较大面积灌溉水田布局在全州、临桂、灵川等县;菜地主要集中布局在市区和平乐、阳朔等县。
第三十条 【协调基础设施用地】
根据桂林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特别是“构建高新基础产业基地”和“建设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等发展战略,优化安排和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保形成畅通的交通网络体系。交通用地重点保障湘桂铁路、贵广高铁、厦蓉高速、包茂高速、衡昆高速、阿北高速支线、桂林两江机场等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其次,基于漓江生态保护的要求,安排和保障以漓江水利枢纽工程(三大水库建设)为主体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第三,合理安排桂林市区和各县城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以及工业园区(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第四合理安排能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 【优化城镇工矿用地】
桂林城镇体系由于受地形以及交通干线的影响,具有沿地形和沿交通干线分布两大特征,空间结构呈显为以桂林市区为中心,由一、二、三级城镇为发展轴的“X”型的空间结构。城镇工矿用地布局以完善 “X”型城镇体系空间结构为主,重点安排桂林市区和城市各功能组团以及临桂新区建设用地;其次保障高新区英才产业园、铁山工业园、秧塘工业园区、苏桥工业园等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第三保障桂林旅游城镇建设用地,促进“世界级、桂林化”的国际一流山水观光、休闲度假、会展商务旅游目的地建设,进一步完善“一主,一副,三区,两轴,一带”的旅游空间结构。旅游用地重点用于漓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桂林国家级森林公园、阳朔国家级森林公园、龙胜龙脊温泉国家级森林公园、资源资江八角寨国家级森林公园及灵川青狮潭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区建设,全面提升旅游生态环境质量,确保旅游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 【拓展城乡生产和绿色空间】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土地适宜性,对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进行合理布局,推进特色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充分发挥农用地的生产、生态、景观等综合功能,拓展绿色空间。
1、果园集中安排在平乐、全州、恭城、兴安等县;桑园主要布局在全州、临桂两县;茶园主要布局在全州、恭城。在灵川县大圩镇建立千亩生态草莓观光基地和优质葡萄标准化栽培示范基地,在兴安县溶江镇莲塘建立优质葡萄标准化栽培示范基地,在灵川县潭下镇建立脆皮金桔标准化栽培示范基地,在临桂县中庸乡建立夏橙标准化栽培示范基地等。
2、遵照南桉北竹、杉及三木药材的原则布局林业用地,速生桉主要布局在阳朔、荔浦、平乐、永福、临桂、雁山及恭城的南部;毛竹及杉木主要布局在兴安、灵川、龙胜、资源、灌阳及临桂、永福、恭城的北部;纸用丛生竹主要布局在各县低丘台地和缓坡地带;三木药材重点布局在资源、龙胜和全州、灌阳北部及临桂的黄沙、宛田乡。
第三十三条 【构建土地利用景观网络用地】
根据桂林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资源特色,特别是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以及组合独特的山水与农田,加强对自然地貌景观的保护,构建良好的土地利用景观风貌,形成山水与农田自然交融,城镇和村庄合理分布的田园山水格局,突出桂林山水资源特色。首先,根据桂林保护漓江和建设景观风貌和视觉效果的要求,严格控制在漓江沿岸的建设;其次,限制公路沿线建设,引导公路沿线村庄及房屋建设体现地方特色和景观特色;
第三,引导城乡建设用地集中布局,优化城镇内部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提高绿色空间比例,形成具有较高视觉质量或较高可视度的城镇、村庄与农田和水面交互分布的景观风貌;第四,保护人文历史景观,保留重要文化、民俗和休闲用地,发挥人文景观的多重功能,形成多样化的人文景观系统。
第五章
土地利用分区引导与管制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第三十四条 【综合分区类型】
根据桂林市各县(区)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土地利用现状和区域发展战略定位的差异,将桂林市划分为三个土地利用区。北部山地为生态用地区,南方平原、广谷、丘陵为农业用地区,江、河沿岸为城镇建设用地区。
第三十五条 【北部生态用地区】
保障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林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地和旅游及风景名胜区用地,提高森林生态系统防护功能,确保区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生态林业、生态旅游业、生态农业发展用地,重点支持生态旅游开发和水源涵养林保护用地。严格控制建设与开发,保护生态用地完整,保持生态功能稳定。
第三十六条 【南部农业用地区】
要优先发展、合理布局优质稻、优势水果、反季节蔬菜等生产;要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持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稳定,确保粮油、蔬菜、水果等基本农产品供给;合理利用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发展综合型农业,发展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农产品生产向优势区集中,实现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化和基地化;因地制宜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建设宜居村庄,保障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促进城乡统筹。
第三十七条 【沿江城镇建设用地区】
规划期间桂林市主要的城镇人口和产业集聚地,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要加快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区产业等用地,拉开城市框架,扩展城市发展空间,增强城区综合实力,促进中心城区与县域经济协调发展。重点支持以桂林中心城区为依托,建设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备的居住区,建设生态环保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城和小城镇,逐步提高集约用地水平,使该区成为桂林市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和主要驱动源,促进全市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带动全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第二节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类型】
全市土地根据其功能划分为基本农田集中区、一般农业发展区、城镇村发展区、独立工矿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旅游用地区、林业发展区八类土地利用功能区,按各功能区的主体功能定位差异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管制政策和引导措施。
第三十九条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管制要求】
紧紧围绕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确保生态用地,落实国家、自治区、市重点项目用地,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城市发展,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目标实现。
第四十条 【基本农田集中区】
(一)规模范围
基本农田集中区是基本农田相对连片集中的区域,规模面积47747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比例17.3%。主要分布在湘桂走廊、义江流域、桂林盆地、荔浦河流域、榕津河流域、恭城河流域和灌江流域的全州、荔浦、永福等县。
(二)主导功能
本区域是市域范围内提供粮、蔬菜等基本农产品的空间载体,是重要的粮食产业基地和蔬菜产业基地。
(三)调控要求与措施
1. 重点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逐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加大耕地质量建设,推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粮食、蔬菜等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发展现代农业,全面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
2.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体系,设置统一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明确相关主体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3.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粮食和经济作物生产,除经依法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外,禁止在区内进行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的无序开发建设。
4. 严格贯彻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法规制度。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予以补划或补充,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5. 区内现行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复垦或者调整为耕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者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擅自无序扩大面积。
6. 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耕地调整后仍必须按照耕地和基本农田管制要求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一般农业发展区】
(一)规模范围
是市域范围内发展果园、畜牧、水产等综合农业生产的区域,与其他分区交错分布。面积1307397公顷,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47.3%,具体包括优质果、蚕、茶生产基地,畜牧养殖基地、水产养殖基地。
(二)主导功能
是市域范围内发展林果、畜牧、水产等一般农业生产和乡村旅游的载体,主要发展以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为特点的现代农业。
(三)调控要求与措施
1.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占用区内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2. 根据土地适宜性合理利用土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果则果、宜耕则耕。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合理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产出和土地利用效率。
3. 区内宜农(耕)其他土地的土地开发必须以不损害生态环境为前提,要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为主要目标之一。坚决禁止毁林开垦、禁止侵占江河滩地沼泽、严格限定开垦后的土地用地,根据土地适宜性确定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用途。适宜做为耕地的,优先做为耕地,不适宜做为耕地的可安排做为其他农业用地。
4.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开展规模养殖小区建设,将原住宅的散户养殖迁到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集中养殖。
第四十二条 【城镇村发展区】
(一)规模范围
包括中心城市建设区、重点城镇建设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和现有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划预留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面积84499公顷,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3.1%。
(二)主导功能
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国土空间。
(三)调控要求与措施
1. 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完善功能、以小带大的原则,完善城乡基础设施,拉开城市框架,扩展城市发展空间,增强城区综合实力,促进中心城区与县域经济协调发展。区内以桂林中心城区为依托重点建设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备的居住区,建设生态环保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城和小城镇,使该区成为桂林市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和主要的驱动源,促进全市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2. 严格划定城市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将城市建设严格限定在扩展边界内,不得突破边界范围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线内的农用地转用,要规范土地规划许可程序,完善备案制度,强化跟踪管理。
3. 支持城市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城市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大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强化市中心城区对全市旅游的核心带动作用,培育壮大各县县城在县域经济中的辐射带动作用。
4. 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将其纳入城市规划范围,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 严格实施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定额标准,采取措施促进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协调发展。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节地型产业的发展用地,大力推广节地型生产工艺和技术,降低单位工业产值用地消耗,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6. 强化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
7.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面积,村内有空闲地或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对于居住面积低于国家标准,确需增加居住面积的,新建住宅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拆旧建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
第四十三条 【独立工矿区】
(一)规模范围
包括独立于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区之外、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或已列入规划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范围面积416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2%。
(二)主导功能
进行工矿企业生产与建设。
(三)调控要求与措施
1、本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
2、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其他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独立工矿用地区集中。
3、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严禁擅自占用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农田。
第四十四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一)规模范围
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包括水源林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的生态保护区以及对全局生态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生态治理区。面积28509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0.3%。
(二)主导功能
该区是全市进行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空间载体,是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区域。
(三)调控要求与措施
1. 加强保护与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生态环境,重点保护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公益林区和防护林区;开展植被恢复和水土流失治理,保护现有天然林,进行封山育林育草,恢复阔叶林,提高森林涵养水源功能;严禁土地开发,控制建设占用。
2. 自然保护区禁止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功能的一切开发与建设活动;加强漓江流域水源涵养林、银杉等珍贵植物、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等典型生态系统以及珍贵的地质剖面保护,广泛开展自然保护教育、科研和宣传活动,在指定的区域内适度开展旅游和生产活动。
3. 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严格控制人为干扰对区内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影响;严禁不利于主体功能保护的建设与开发活动,开展符合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方向的开发活动和工程项目建设。
4. 重点生态公益林区要加强生态公益林用地保护与建设,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
5. 生态治理区是典型的生态脆弱区,主要加强生态治理与恢复,控制环境恶化。
第四十五条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一)规模范围:包括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等以及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及温泉等。范围面积15888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8%。
(二)主导功能:主要是用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的自然与文化景观遗迹、遗产。
(三)调控要求与措施
1、本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旅游观光及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
2、区内影响旅游观光及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的其他土地,应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除与旅游及景观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区内禁止其他各类建设。
4、禁止在区内挖沙、采石、取土、建坟、乱砍滥伐、排放污染物等破坏景观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林业发展区】
(一)规模范围
主要包括未划入其他用途区现有成片的林地、已列入林业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的造林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林地以及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运输、营林看护等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零星林地。范围面积28576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0.3%。
(二)主导功能
集中发展现代林业,努力提高林业产业附加值。
(三)调控措施与要求
1、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
2、鼓励林业用地区内的小片其他土地,废弃、闲置建设用地调整为林地。
3、严格控制林业用地区零散耕地改变用途,但为改善生态环境,确需退耕还林的除外。
4、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及其它各种防护林用地。
第四十七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一) 规模范围:包括桂林市自然保护区中用于进行旅游开发的用地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合理利用区、地质公园、一般旅游景区以及其它拟开发的景区。范围面积15901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8%。
(二) 主体功能:从事旅游活动,发展经济社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旅游景观资源培育。
(三) 调控要求与措施
1. 加强旅游用地的统一规划,全面安排,突出重点,分期建设,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旅游区统一规划。
2. 加强旅游用地环境与景观保护,坚决制止破坏生态环境和与当地人文自然景观不协调的项目建设。
3. 禁止在旅游保护区乱占乱建、开山炸石、取土制砖、挖沙、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植树种草,搞好风景绿化,改善生态环境。
4. 以自然风景为主体的旅游用地均是重要的生态用地,不仅要满足旅游需求,同时也要满足生态保护需求,严格旅游用地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察管理。
5. 重点加强漓江风景区保护,严格执行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有关生态保护的具体要求,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非保护性建设与开发。
第三节 县域土地利用引导与调控
第四十八条 【县级规划调控要求】
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与市级规划协调衔接一致,必须在市级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编制,严格落实市级规划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力争实现预期性指标,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安排、方向和重大布局必须符合市级规划要求。
第四十九条 【各县规划控制指标】
(一)桂林市区
2020年,市区耕地保有量保持在7380公顷以上;建设用地总规模13456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10489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9153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6000公顷以上,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327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275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897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100公顷。
(二)阳朔县
2020年,阳朔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27006公顷以上,建设用地总规模609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4268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3332公顷以上,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449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115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99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400公顷。
(三)临桂县
2020年,临桂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44161公顷以上,建设用地总规模12048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7704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7333公顷以上,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576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281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281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580公顷。临桂县新增城镇工矿用地包括临桂新区建设用地。
(四)灵川县
2020年,灵川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29025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11587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6503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4860公顷以上,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703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135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586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750公顷。
(五)全州县
2020年,全州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77281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13534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10414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66632公顷以上,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841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146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634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1200公顷。
(六)兴安县
2020年,兴安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29355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833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5646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5627公顷以上,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454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1159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500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500公顷。
(七)永福县
2020年,永福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29180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790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4843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5246公顷以上,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387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110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77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850公顷。永福县城镇工矿用地包括苏桥工业园建设用地。
(八)荔浦县
2020年,荔浦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29486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8813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7565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5719公顷以上,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927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734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26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570公顷。
(九)灌阳县
2020年,灌阳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24069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3736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3114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0779公顷以上,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722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61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73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430公顷。
(十)龙胜县
2020年,龙胜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7854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3387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2177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5461公顷以上,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971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774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34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370公顷。
(十一)资源县
2020年,资源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6327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3157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2147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4202公顷以上,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79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63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72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580公顷。
(十二)平乐县
2020年,平乐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34024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8933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6952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9471公顷以上,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941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75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24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800公顷。
(十三)恭城县
2020年,恭城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22352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5929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4678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9638公顷以上,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862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68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97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570公顷。
第五十条 【县级规划编制要求】
(一) 严格核定规划修编基础数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本着“合法性优先、尽量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利用分类形成规划编制的基数。校核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做到与规划基数图数一致”,为规划编制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二) 加强规划修编专题研究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和文件规定,开展上轮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收集、课题研究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有针对性的做好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分析、土地利用供需分析、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等专题研究,专题研究的有关结论要在规划成果中予以充分的体现。
(三) 严格落实上级规划控制指标
各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各类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要严格落实约束性指标,引导预期性指标,同时应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分解到各乡(镇),切实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四) 严格遵循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要求
各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原则、方向和方案统筹安排各类、各业用地。必须落实好本规划确定的县城、城镇工业小区,重点镇及重大交通、水利和能源用地,在本规划的控制下,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用地的具体布局,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 努力做好与相关规划协调衔接
明确各县土地利用的战略,切实做好本级规划与同级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并充分征求各部门的意见。
(六) 加强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
充分尊重群众对规划的知情权,要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规划查询窗口,随时接受公众查询,形成广大群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参与。使行政更加透明化,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土地利用规划,更有利于规划的实施和土地利用的群众监督。
第一节 加强耕地保护
第五十一条 【保护要求】
围绕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2020年保持在387500公顷以上的目标,全面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确保粮食安全用地。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强化耕地质量建设。认真贯彻和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使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相统一。
第五十二条 【保护目标】
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387500公顷以上,比2005年净增加约2400公顷;全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7700公顷以内;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共补充耕地11810公顷。
第五十三条 【保护措施】
(一)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强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强化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划期内,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引导,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县级规划和乡镇级规划要明确城镇、中心村及独立选址重点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边界,在用地布局方向的选择上要将是否有利于保护耕地做为评价项目的基本指标,从规划源头上控制各类建设项目为降低建设成本而多占耕地的不良倾向,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减少耕地非建设性流失
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灾毁等非建设性占用耕地的管理。合理引导在种植业内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结构调整不得破坏土地耕作层,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降低。积极引导农民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资源和其他土地;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加大耕地的防灾减灾力度,加快农田基础设施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提高耕地抗灾能力,加大灾毁耕地复垦力度,减少灾毁耕地的数量。
(三)加大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力度
严格落实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照数量和质量平衡的原则履行耕地补充义务。全面推进土地整理,大力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耕地后备土地,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三大工程。
第二节 调整优化基本农田
遵循“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总要求和“遵守法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高质量;布局稳定,明确条件”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调入要求】
1. 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应当为耕地。
2. 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并确认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3. 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做为“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做为生态景观和绿色开敞空间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第五十五条 【调出要求】
1. 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大于25度、严重石漠化不宜耕作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2. 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3. 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调出。
4. 土地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
第五十六条 【调整优化目标】
规划期内,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34300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率不低于86.81%。
第五十七条 【调整优化方案】
1. 基本农田调整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中关于基本农田调整的相关要求。
2. 根据上级规划下达指标,全市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比基期有所减少,各县、区基本农田调整指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确定,有增有减。
3. 本轮规划全市调出基本农田98009公顷,调入基本农田62964公顷,调整后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为336234公顷,比《广西土地规划》下达指标多1934公顷,各县可将调整优化多出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列入清单的项目需占用基本农田时的补充。
4. 在调整优化时要充分考虑本市的特点,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特别是旅游功能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加以保护。
第五十八条 【管制规则】
1.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2. 土地整理复垦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4.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和未列入项目清单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
5. 在不突破多划的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列入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不再补划,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6. 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禁止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禁止改变基本农田位置。
第三节 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
第五十九条 【园地】
(一)目标
2020年,全市园地面积110400公顷,比2005年增加17705公顷,其中2010年,园地面积103400公顷,比2005年增加10705公顷。
(二)措施
1、引导新建园地向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集中发展,在临桂、恭城、平乐、全州等等县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为园地,稳步增加园地面积,加大园地内涵挖潜,加快园地更新改造。
2、按照规模化经营、特色化发展、专业化生产的要求加强园地管理,实施园地规模经营。因地制宜建设沙田柚、橙子、椪柑、月柿等名特优果产品基地。
第六十条 【林地】
(一)目标
2020年,全市林地面积1633300公顷,比2005年增加34281公顷;其中2010年,林地面积1636600公顷,比2005年增加37581公顷。
(二)措施
1、按照因地制宜的要求合理布局林业用地,加强江河源头、江河两岸、石漠化地区和交通干线两侧、城镇工矿企业周围以及重要旅游用地区林地保护与管理,不断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林地质量。
2、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毁林开荒和非法占用林地;加大有林地的管理力度,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封山育林与石漠化治理,大力开展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加快岩溶山地丘陵区水土流失及石漠化治理。
第六十一条 【牧草地】
加强天然草地保护与管理,严禁滥挖、滥采,合理控制载畜量,防止过度放牧;对岩溶地区退化严重的草地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积极推广舍饲圈养。到2010年,牧草地面积22800公顷,比2005年减少2079公顷;到2020年,牧草地面积17800公顷,比2005年减少7079公顷。
第六十二条 【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用地】
改变传统分散的畜禽养殖模式,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引导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其他土地新建畜禽场(小区),合理利用坑塘水面、水库水面建设水产养殖基地。因地制宜建设生猪、肉鸭、肉鹅、肉鸡、黑山羊、肉牛和奶牛生产养殖基地,促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引导水产、生猪、家禽及养殖产品加工基地由市区向郊区转移。
第一节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第六十三条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围绕提高建设用地保障科学发展能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06900公顷以内,比2005年净增15700公顷,年均净增1047公顷。其中2006-2010年年均净增1440公顷,2011-2020年年均净增850公顷。规划期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20000公顷以内,年均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334公顷以内。其中2006-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7700公顷以内,2011-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2300公顷。
第六十四条 【盘活建设用地存量】
整合现有开发区、园区,盘活利用闲置土地。通过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置换等方式进行土地资源的优势整合,实现土地利用方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变,努力提高土地投入产出率。城镇工矿用地以节地挖潜、推进土地整理为重点,加快存量建设用地的再开发步伐,逐步改变城镇建筑低矮、空地多、低效利用多、土地投入产出率低的现状,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对闲置土地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等手段,促进其再利用。实现建设用地规模“内部增长”。
第六十五条 【引导新增建设用地布局】
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基础上,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新增建设用地布局以有利于提高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为原则,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荒草地、裸土地等其他土地和废弃地;积极引导新增建设用地向工业集中区和城镇布局;积极引导城镇工矿向地上地下发展,实现建设用地规模“技术增长”。
第六十六条 【强化建设用地管理】
在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总体控制下,严格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农用地。划定建设发展区,明确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建设用地盲目扩张。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第二节 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统筹
第六十七条 【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和增量】
加强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严格桂林市中心城区、十二县县城、各工业集中区及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的增量管理。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面积达76500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713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比重达2.77%。其中城镇工矿用地面积29900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减少至46600公顷,分别占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39.08%和60.92%。农村居民点布局趋于集中,初步形成城乡统筹的土地利用格局。
第六十八条 【优化城镇工矿用地配置】
(一)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坚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各级城镇用地。加速人口、生产要素和产业向城市、城镇集聚,促进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距。根据人口和产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提高集约用地水平,实现土地城镇化和人口城镇化相协调。规划期间,全市的城镇工矿用地从2005年的20814公顷,分别增加到2010年的23300公顷和2020年的29900公顷;到规划期末,全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为在107平方米以内。
(二)构建“X”型的城镇空间结构
城镇工矿用地布局构建以桂林市区为中心,由一、二、三级城镇为发展轴的“X”型的城镇空间结构。沿全州、兴安、灵川、桂林主城区、临桂、永福的湘桂一级轴,与东南桂林主城、阳朔、荔浦一级轴,连接西北桂林主城、五通、龙胜二级轴相交成“X”型结构,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突出发展桂林市中心城市,以县城为枢纽,以中心城镇为基础,构筑市域中心城市一一县城一一中心镇(重点镇)一一一般镇的市域城镇体系。
(三)构建“H”型中心城市空间结构
桂林市域中心城市的发展围绕“保护漓江、发展临桂、再造一个新桂林”的战略部署,按照“建设新区、疏解老城,组团发展、重点向西,优化布局、完善功能,为产业发展拓宽空间,给经济发展提供依托”的总体发展思路和目标,形成由主城区、临桂、苏桥为横向主轴,由灵川、八里街、主城区、雁山为纵向右轴,由五通、两江、苏桥、永福为纵向左轴的“H”型空间结构。市域中心城市建设按照完善与疏解中心城区功能,重点建设临桂新区、强化七星组团的高新技术产业职能;重点打造苏桥组团、四塘组团的制造业产业集群;完善灵川、永福、阳朔、兴安地区的相关职能;重点建设雁山组团的高教职能。
(四)优化工业区规划产业布局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集聚的要求,合理布局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布局要向园区集中。规划期间工业用地主要向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星区(包括科技工业园、信息产业园等)、铁山工业园、秧塘工业园、苏桥工业园、八里街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域工业集中区等集中。各类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一律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严格控制。通过城镇工矿用地的适度集中布局,引导和促进产业适度集聚,培育形成分工合理、集约高效的产业链,促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
第六十九条 【保障新农村建设用地】
按照“规模适度、合理布局,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预留各集镇和中心村发展用地,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重点保障农村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乡村公路、农村人饮水工程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规划期间,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4400公顷,其中2006—2010年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1467公顷。
第七十条 【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从严控制零星分散的农村居民点扩张,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通过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开展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等,引导和促进农民居住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下降至46600公顷;其中到201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下降至48700公顷。规划期间,农村居民点用地比基期年净减少1953公顷。
第三节 保障基础设施必要用地
第七十一条 【调控基础设施用地规模】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保障重点的方针,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保障交通、水利、能源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与桂林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相协调。2020年,全市基础设施用地面积2677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97%,比2005年净增加8400公顷。其中,交通运输用地从2005年的7300公顷增加2020年的14700公顷;水利设施用地从2005年的11200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12495公顷;能源设施用地从2005年的3491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3557公顷。
第七十二条 【优化基础设施用地格局】
(一)交通项目用地
1、铁路项目用地。重点保障贵州至广州高速铁路工程(桂林段)、湘桂铁路衡阳至柳州段扩能改建(桂林段)、湘桂铁路永州至柳州复线电气化工程(桂林段)等铁路工程用地。规划期间,安排新增铁路用地2425公顷,其中2006-2010年安排625公顷。
2、公路项目用地。重点保障衡昆高速全州经兴安至桂林段、衡昆高速桂林绕城线东段、阿北高速支线桂林至阳朔段、阿北高速支线阳朔至平乐段、衡昆高速荔浦至铁山港、厦蓉高速龙胜至桂林段、汕昆线阳朔至鹿寨段、包茂高速等的高速公路用地。支持县际公路、通乡油路、通村公路的建设,实现中心城区和各县之间一小时交通经济圈,并与周边市县形成高等级公路连接;重点保障恭城莲花至平乐、兴安至资源、兴安高尚至阳朔福利、资源至龙胜、临桂两口至融安浮石、桂林至灌阳等二级公路建设用地。规划期间,安排新增公路用地4886公顷,其中2006-2010年安排1595公顷。
3、机场项目用地。桂林两江机场按4E等级的标准进行建设,主要建设完成延长机场跑道400米、改造旅客进出港流程、安装灯光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机场物流园区等项目,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化、市场化、人性化的航空港。规划期间,安排新增机场项目用地69公顷。
4、港口码头项目用地。将充分发挥桂林市水运优势,保障磨盘山客运港改建工程,建立磨盘山海员中心,扩建大圩客货运码头、扩建阳朔客运码头、新建阳朔渔村客运码头、平乐大发货运码头、全州东门客运码头的用地。规划期间,安排新增港口码头项目用地50公顷.
(二)水利设施项目用地
1、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和中央治水方针,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优先保障江河堤防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用地,构建全市防洪减灾体系;重点保障农村人口饮水集中供水、城镇供水、工业供水等水源工程建设用地,确保人民群众生产;支持田间灌排水工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建设,提高农田旱涝保收能力;重点实施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小溶江、川江、斧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桂林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工程,桂林市灌区工程及节水灌溉工程,桂林旱片治理工程等。
2、规划期间,安排新增水利建设项目用地1295公顷,其中2006-2010年新增水利建设项目用地756公顷。
(三)能源开发项目用地
按照稳步推进能源开发建设,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优化能源用地布局,支持电力、电网、管道燃气建设和可再生能源建设,促进能源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保障桂林电厂、桂林500kV变电站等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安排中缅油气管道工程(桂林段)、西气东输工程(桂林段)、管道燃气工程第二气源厂、广西石化1000万吨炼油厂成品油外输管道工程(桂林段)等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安排永福电厂扩建工程,龙胜南山风电厂,资源金紫山风电厂,阳朔风电厂等火电、风电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期间,安排新增能源开发项目用地66公顷,其中2006-2010年安排24公顷。
第四节 加强市域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七十三条 【管制分区】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按照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等需要,在全市规划范围内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四个空间区域。
第七十四条 【允许建设区】
(一)规模范围:城乡建设用地包括规模边界所包含的已建成区和规划期内新增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规模范围面积76270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2.8%。
(二)管制规则
1、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2、 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 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 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有条件建设区】
(一)规模范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该区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规模范围面积21649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0.8%。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禁止建设区】
(一)规模范围: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非保护性建设与开发的区域。主要包括漓江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猫儿山、花坪、千家峒三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规模范围面积49870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1.8%。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七十七条 【限止建设区】
(一)规模范围:规划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它区域。规模范围面积2614499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94.6%。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工程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一节 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
第七十八条 【优化生态功能区布局】
1、构建以11个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生态功能区,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设施条件和功能,提高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等生态功能。加快对桂林自然遗迹类保护区的抢救性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严格控制区内各类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保护合理的生态和景观用地,保持生态功能区用地相对稳定。2020年,全市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土地总面积达到17%以上。
2、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基础上,划定专用的水源涵养保护区,对流域内生态脆弱区和生态敏感区采取生态治理措施,建立完备的生态防护体系,确保珠江水系漓江流域的水环境生态安全,促进桂林市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
3、构建以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等为主体的城乡生态空间,统筹安排城郊生态和城市绿地相结合的绿色系统。桂林市区按照分散、均衡布局的原则新建公园绿地,开放专用绿地,不断增加城市公共绿色空间,与城市建设用地和其它绿地形成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创建优美的城市环境。规划期间,在桂林市建设訾洲公园、猫耳山公园,完成园林植物园二期工程。
4、在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框架内,加强自然地貌完整性和连续性的保护,维系河道、湖泊及滨水地带的自然形态,保留水系、蓄水、泄洪等通道,保护湿地系统,尽量恢复原有的水生生态系统;整体保护桂林丰富多样的历史文化景观,保留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地,保护多样化的乡土生境系统。
第七十九条 【加强生态功能区管理】
1、对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和限制性开发。加强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和建设,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林木蓄积量;以漓江上游水源涵养林为重点,强化江河、水库水源涵养林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避免饮用水源污染及水生态环境破坏;对沼泽、滩涂等土地的开发,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严格依据规划统筹安排禁止随意开发滩涂、沼泽等湿地。
2、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功能区土地开发保护机制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功能区土地用途管制,防止人为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严格保护区内各类天然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禁止过度放牧、乱砍滥伐、坡地开垦、滥采滥挖中草药等破坏生态的活动;严格依据矿产资源规划,规范区内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禁止或限制污染性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进入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严格限制区内土地开发强度。
3、采用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多种形式加大植被建设,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大水土流失与石漠化治理。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不低于68%,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85%以上,使生态治理区中石漠化土地、水土流失土地得到明显治理,促进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系统恢复。
4、完善城市绿地和区域绿地系统,增强城市绿地系统的生态调节功能;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功能区保护,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受保护土地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大于27%,生态环境功能得到不断加强。
第二节 实施土地生态环境建设工程
第八十条 【脆弱生态区治理工程】
通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恢复和增加森林植被覆盖,扭转岩溶石山地区水土流失不断加剧、石漠化面积不断扩大的势头,修复临桂会仙湿地,加强保护漓江流域的生物多样性。规划期间,全市累计完成石漠化治理面积121220公顷,治理率达到50.22%。石漠化治理区完成人工造林16601公顷,封山育林81783公顷,配套新建沼气池15387座。
第八十一条 【林业生态建设工程】
广泛开展生态林业、环境林业、城市林业建设,推进城乡绿化进程,促进生态经济型林业发展。通过合理调整林种树种结构,采取绿化造林、林相改造、封育等措施,使生态脆弱区、生态重要功能区得到充分治理和保护,使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特用林和交通干线生态景观林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重点实施漓江上游水源涵养林建设、漓江沿岸防护林建设等工程,并按照批准的水功能区划要求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八十二条 【最佳宜居生态城市建设工程】
通过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酸雨控制、固体废弃物综合整治等,创建“全国生态示范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全面提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建设桂林市“最佳宜居生态城市”。
第八十三条 【农业生态建设工程】
在桂林市12县和雁山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对坡度在15~25度的坡地,以及河流上游、沟谷交通条件好、连片面积大的坡耕地进行坡改梯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水平梯田。规划到2020年完成石漠化治理区坡改梯面积2252公顷。
第八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
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以及其它拟开发景区的用地保护;严格禁止占用风景名胜区内土地进行各类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强区内土地管理与监督,防止过度开发或“只开发,不保护”的行为,确保风景名胜区用地质量稳步提高;加快会仙湿地公园建设。
第八十五条 【漓江补水工程】
通过在漓江流域和相邻流域建库蓄水,蓄洪调枯,加快推进漓江补水工程,缓解影响漓江流域旅游发展和生态安全的枯水期用水矛盾,努力改善漓江水环境。规划在2015年前实施漓江补水二、三期工程,使枯水期流量补至60立方米/秒;2010年后在浔江水能梯级开发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四期工程,进一步提高漓江枯水期流量。
第一节 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控
第八十六条 【规模范围】
中心城区是指《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和《上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形成的现有主城区范围和雁山镇的已建成区以及规划建设的区域,具体包括秀峰、叠彩、象山、七星四区及雁山区部分地域。规划控制范围面积44064公顷,控制范围包括秀峰、叠彩、象山、七星区全面行政区域和雁山区雁山镇、柘木镇两个乡镇的全部行政区域面积。
第八十七条 【功能定位】
中心城区是桂林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生态建设名城,山水旅游名城,历史文化名城。
第八十八条 【城市空间布局】
中心城区在全市城镇体系空间结构框架内处核心地位,其内部空间布局为“一核两轴两组团”,“一核”指现有的老城区商贸及旅游服务中心;“两轴”主要指南北向的传统生活服务及旅游服务轴,东西向临桂-老城中心-七星发展服务轴;“两组团”包括铁山工业园为中心的东向组团,以雁山为中心的南向组团。东向组团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基地和会展、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南向组团重点发展旅游休闲、文化教育和工业、商贸业。
第八十九条 【用地调控目标】
桂林市中心城区现状建设用地为10392公顷。规划期内,共安排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964公顷。规划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356公顷以内。
第九十条 【调整优化措施】
1. 以“实现统筹优化建设用地,促进各城区土地利用协调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整体效益,完善城市功能”为目标,通过用地内涵挖潜、优化用地布局,用地向城市边缘拓展,缓解老城区用地压力。
2. 明确划定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严格保护市区内重要的旅游资源,特别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遗迹,强化五城区对全市旅游的核心带动作用。
3. 优先保障城区道路、给排水、电力、通信、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城市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4. 统筹安排居住、办公、商贸、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各组团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坚持推行政府引导下的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的有偿供地,提高土地利用的整体效益,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
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九十一条 【管制分区划分】
将中心城区用地划定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四个空间区域。其中允许建设区面积13971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1728公顷,限制建设区27557公顷,禁止建设区面积808公顷。
第九十二条 【允许建设区】
(一) 规模范围:包括已建成区(包括已批复正在建设的项目所占用的土地范围)和规划期内新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以及城市扩大归并的农村居民点,是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总面积13971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964公顷。
(二) 管制规则
1.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市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特别是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2. 区内新区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 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 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十三条 【有条件建设区】
(一) 规模范围: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该区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规模面积1728公顷。
(二) 管制规则
1. 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四条 【禁止建设区】
(一) 规模范围:禁止边界内的用地区域,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强化对全市旅游的核心带动作用。规模范围面积808公顷,包括中心城区内的具有重要旅游景观价值的水体及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在中心城区的地段。该区不能做为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环境与旅游景观保护。
(二) 管制规则
1. 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特别严格保护各类旅游资源和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遗迹。
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九十五条 【限制建设区】
(一)规模范围:规划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它区域。规模范围面积27557公顷。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工程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一节 土地整治工程
第九十六条 【工程任务与目标】
规划期间,计划实施耕地整理,土地开发和复垦重大工程157140公顷,预计新增耕地面积8296公顷,零星的耕地整理、土地开发和复垦以及结构调整等增加耕地3514公顷。其中补充建设占用耕地7700公顷。
第九十七条 【耕地整理工程】
1、全市增加耕地的潜力为21074公顷,其中未利用土地开发增加耕地的潜力为14917公顷,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潜力为5421公顷,土地复垦增加耕地的潜力为736公顷。
2、规划期内,实施荔浦县、全州县、兴安县耕地整理工程等13项,计划实施面积150567公顷,预计增加耕地3311公顷。
第九十八条 【土利复垦工程】
规划期内,实施荔浦县土地复垦工程、全州县土地复垦工程和龙胜县土地复垦工程,计划实施面积313公顷,预计增加耕地206公顷。
第九十九条 【土地开发工程】
规划期内,实施灵川县、兴安县、荔浦县土地开发工程等10项,计划实施面积6260公顷,预计新增耕地4779公顷。
第二节 重点建设项目
第一百条 【交通水利重点项目】
规划期间,交通水利重点项目主要有贵阳至广州铁路工程、湘桂铁路衡阳至柳州段扩能改建工程、衡昆高速全州经兴安至桂林段、衡昆高速桂林绕城线东段、阿北高速支线桂林至阳朔段、阿北高速支线阳朔至平乐段、衡昆高速荔浦至铁山港、厦蓉高速三江至桂林段、汕昆线阳朔至鹿寨段、包茂高速等高速,桂林两江国际机场扩建,漓江补水工程、江河堤防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
第一百零一条 【能源及其他重点项目】
规划期间,能源及其他重点项目主要有桂林电厂、桂林500kV变电站、中缅天然气管道(桂林段)、西气东输工程(桂林段)、管道燃气工程第二气源厂、广西石化1000万吨炼油厂成品油外输管道工程(桂林段),以及永福电厂扩建工程、龙胜南山风电场、资源金紫山风电场、阳朔风电场等。
第一百零二条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1、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要把规划目标纳入政府目标责任中,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土地利用管理目标,把土地规划实施目标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以及建设用地效率列入评价地方经济发展成就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经上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2、在市级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下,尽快完成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各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做好数据调查、实施评价、专题研究等前期工作,严格落实《广西土地规划》和本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统筹安排行政区内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以及国有农场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的关系。下级规划在指导原则、重大政策、区域发展方向、跨县域基础设施等方面必须与上级规划衔接一致。要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重点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土地用途分区必须落实到地块。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要与先期批复的其它部门规划相衔接,其它部门规划在批准前,必须组织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必须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要符合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各项目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其它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一百零三条 【强化规划的实施管理】
1. 在严格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桂林市土地利用的相关制度,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期限内得到贯彻落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规划执法检查,加强对违规批准规划、违反规划批地、擅自修改调整规划、擅自调整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2. 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用地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严禁超计划批地、用地,没有纳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加强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不断完善用地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3. 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项目选址、占地规模、补充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等前期工作的论证进行评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用地定额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涉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完成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4.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使用,严禁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审批建设规划,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所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审批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而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和其他土地开发审批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5. 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修改的管理程序,防止规划随意改动,影响规划严肃性。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在规划实施评价报告依程序认定后进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擅自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一百零四条 【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1. 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投入和建设力度,鼓励各类建设利用存量土地和其他土地,以建设促保护。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和项目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向耕地保护任务重的地区和重点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倾斜。
2.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指导作用,调动利用闲置土地的积极性,对闲置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废弃地进行复垦,政府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以优惠条件将复垦后的土地交复垦人按照规划要求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用地定额标准对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设置准入条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单位建立多层标准厂房,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由已建成区迁入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和单位,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优惠。
第一百零五条 【推进规划实施监督与信息化建设】
1. 建立市、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县(区)基础地理信息和国土资源管理信息采集、分析、筛选、分类等,丰富国土资源信息资源,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并使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监管与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各级子系统集成一体化,充分发挥系统的国土资源管理功能和空间基础设施功能。
2.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评价机制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制度与动态监测与实施评价体系,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充分利用3S技术与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将土地利用状况与规划目标作对比,及时反馈、定期公布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
3. 加快土地规划与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土地市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基础数据的统一地政管理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审批、供应、使用、补充耕地各环节的统一信息平台,建立规划信息系统和规划查询窗口或平台,规划方案、管制制度、管理制度、实施措施、年度计划、项目安排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开,强化建设用地监管,确保规划目标落实。
第一百零六条 【推进规划民主决策进程】
1. 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形成科学规划民主决策机制。
2. 建立和完善规划修编的专家咨询制度和部门协调机制,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加强规划的协调、咨询和论证等工作,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3. 修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扩大公众参与,切实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划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划由桂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