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为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单位简介;
(二)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三)职能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四)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同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