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5-0-116-121-20150624-0000721 文 号: 发布机构: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5年6月24日 主题分类:征地信息\征地知识 主 题 词:

集体土地补偿费不得差别分配


发表时间:2015/6/24 11:40:58 作者: 来源: 浏览:392

为切实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当前,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为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益,意见提出,要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所以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对特定人群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虽然该分配方案系经民主议定,但对权利受到侵害的特定人群来说,已经构成多数人的暴政。村民自治决议应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该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该决议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人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对此,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据了解,意见还对加大农村贫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做好农村涉诉信访工作,以及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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