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5-0-116-121-20150624-0000723 文 号: 发布机构: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5年6月24日 主题分类:征地信息\征地知识 主 题 词:

法院受理土地征收案件的适用条件


发表时间:2015/6/24 11:42:16 作者: 来源: 浏览:557

 法院对于土地征收纠纷案件的受理,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99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基于原《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私分的规定,村民不享有收益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实体权利。因而199911日以前,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收益分配发生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1999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基于该法取消了原《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私分的规定,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管理及用途,村民依法享有了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收益分配的实体权利。在2001123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答复下发以前,受理此类案件缺乏程序上的法律依据,因而各地法院普遍采取不予受理的做法。因此,199911日以后,2001123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答复下发以前,已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此类案件,当事人又重新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2001123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答复下发后,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收益分配发生纠纷而起诉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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