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确 保我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决定》(桂发〔2008〕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广西铁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桂政发〔2008〕63号文规定的公路、水运重大建设项目、民用机场重大建设项目和自2008年起自治区与铁道部合资建设的铁路项目。
二、工作职责
(一)项目沿线各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项目沿线各市人民政府是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落实,负责按建设项目用地计划要求,完成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任务。主要的工作职责如下:
1. 负责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代)、铁路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共同签订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议书,与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组建本级项目建设协调和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并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征地拆迁的各项具体工作。
2. 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制定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 负责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按规定提供临时用地及组织完成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
4. 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包括临时用地)的面积丈量及地类、权属确认,拆迁建筑物面积丈量及结构类型、权属的确认等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补偿款。
5. 按用地计划要求提供建设项目用地。
6. 与项目业主一同对超红线范围的用地、房屋拆迁等数量进行确认。
7. 负责按项目建设计划的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的整理,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8. 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征地拆迁政策宣传工作和群众思想工作。
9. 负责协调处理因征地拆迁补偿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10. 完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任务。
11. 负责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设立专用银行帐户,封闭运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截留,严格防范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主动接受项目业主的监督和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2. 包干使用自治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助费用,负责及时筹集超出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的资金。
13. 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自治区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打击破坏工程建设、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爆破物品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
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对铁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自治区本级安排出资用于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方案、管理措施和拨付方法;监督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指导地方财政资金的筹措和拨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有关政策性问题,指导各有关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做好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工作,指导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市、县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征地拆迁业务工作总协调,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研究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政策性问题,督促各地完成项目用地报批任务;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报批工作,对口跟踪国土资源部用地审批。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协调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有关问题。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的有关问题,做好配套项目规划选址相关工作;负责项目建设涉及的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的指导协调。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协助督促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沿线各市、县的征地拆迁工作;监督检查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协调解决与公路、航道的交叉等有关问题。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协调指导工作。
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对铁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的评定工作。
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有关问题,指导和督促市、县林业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文物、古迹的评估及协调工作。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铁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设施的拆迁事宜。
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协助督促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各市、县的征地拆迁工作;监督检查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配合协调解决与铁路交叉等有关问题。
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承建公路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用款的需求做好所承建公路项目筹融资工作;负责管理和支付所承建项目征地拆迁资金;负责审核所承建公路项目的征地拆迁总费用;审核所承建公路项目沿线各市上报的征地拆迁用款计划,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各项补偿款及相关费用;负责对所承建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所承建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协助做好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或报批的材料整理工作。
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项目用款的需求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筹融资工作;负责管理和支付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负责与铁路建设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各市共同核算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负责与铁路建设项目业主共同审核项目沿线各市上报的征地拆迁用款计划,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各项补偿款及相关费用;牵头组织铁路建设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和各市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工作,并组织对超出包干费用范围的数量和金额进行确认;负责制定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指导检查各市、县执行情况;负责对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筹融资工作;负责管理和支付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负责审核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总费用,组织对建设项目超出总费用范围的数量和金额进行确认,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征地拆迁各项补偿款及相关费用,积极配合各市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承建水运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用款的需求做好所承建水运项目筹融资工作;负责管理和支付所承建项目征地拆迁资金;负责审核所承建水运项目的征地拆迁总费用,审核所承建项目沿线各市上报的征地拆迁用款计划,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各项补偿款及相关费用;负责对所承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所承建水运项目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协助做好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或报批的材料整理工作。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设施的拆迁协调事宜。
广西电网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拆迁协调事宜。
自治区其他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全力支持、配合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铁路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工作职责。
1. 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林地和临时用地的申报,提交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报批工作。
2. 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勘测定界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报送审查工作。
3. 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合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完成征占用林地的审查、批复。
4. 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程序报批。
5. 项目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需要进行行洪论证,负责编制防洪影响报告书,按程序报批。
6. 负责报请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文物古迹的调查、勘探,配合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完成项目涉及文物古迹的考古发掘、迁移、拆除的审批和实施。
7. 按照工程施工计划安排,向用地所在市、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提交用地计划和拆迁计划。
8. 组建配合征地拆迁的现场工作机构,派出相关人员协助沿线征地拆迁机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参加征地拆迁现场土地类别和房屋结构的核实,以及面积的丈量、核实、确认和计量、计价、汇总等工作;与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共同做好验工计价工作。
9. 督促施工单位依法用地,做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环保工作,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协助地方各级政府处理征地拆迁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10. 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衔接沟通,充分听取地方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对施工中损坏的路系、水系等设施,要依法依规及时恢复;加强施工队伍管理,依法建设,文明施工,严防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11. 依法依规缴纳各种税费。
12. 负责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四)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重大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工作职责。
1. 与项目沿线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核定征地拆迁包干总费用。
2. 负责项目用地、使用林地和临时用地的申报,向相关部门提交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的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
3. 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勘测定界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报送审查工作。
4. 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完成征占用林地的审查、批复。
5. 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程序报批。
6. 项目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需要进行行洪论证,负责编制防洪影响报告书,按程序报批。
7. 负责报请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文物古迹的调查、勘探,配合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完成项目涉及文物古迹的考古发掘、迁移、拆除的审批和实施。
8. 按照工程施工计划安排,制定并向用地所在市、县征地拆迁协调机构提交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和拆迁计划。
9. 成立征地拆迁协调工作机构,派出相关人员协助沿线征地拆迁机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对征地拆迁土地类别、房屋结构以及丈量的面积进行核实、确认、汇总等工作。
10. 督促施工单位依法用地,做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环保工作,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协助地方各级政府处理征地拆迁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11. 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充分听取地方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对施工中损坏的路系、水系等设施,要依法依规及时恢复。
12. 审核项目沿线各市、县上报的征地拆迁用款计划,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各项补偿款及相关费用。对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施工队伍管理,依法建设,文明施工。
13. 依法依规缴纳各种税费。
14. 负责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征地拆迁补偿(补助)及有关规费标准
(一)征地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1.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自治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或按各市根据桂政办发〔2010〕9号公布的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计算补助各市,各市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2. 铁路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自治区按如下标准补助各市:
(1)农村(含乡政府所在地的村)平均每平方米500元。
(2)镇规划区范围内平均每平方米700元。
(3)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和县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平均每平方米900元。
(4)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平均每平方米1200元(其中南宁、柳州、桂林、贵港市按平均每平方米1500元执行)。
3.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1. 青苗补偿费,属短期种植收获的,按半年产值补偿;属一年收获的,按一年产值补偿;属超过一年生长一年收获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年限计算,给予一年产值补偿。
2. 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下)附着物主要是指围墙、水井、水柜、水池、坟墓、沼气池、砖瓦窑、砼场坪等,其补偿标准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实行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铁路建设项目自治区按如下标准补助各市:水柜、水池(200立方米以下)250元/立方米;水井2200元/眼;沼气池520元/立方米;坟墓500元/座;晒场50元/平方米;围墙80元/平方米。
(三)专项设施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1. 铁路建设项目涉及的电力、电信(广电)设施拆迁,自治区按如下标准补助各市:
(1)电力设施拆迁补助标准:迁移变压器400元/千伏安,220伏送配线路3.6-4.2万元/公里,380伏送配电线路5.7-8.0万元/公里,1万伏输电线路按9.7-12.0万元/公里,3.5万伏及以上输电线路按实际情况研究计补。
(2)电信(广电)设施拆迁补助标准:市内电缆工程架空100对5-6万元/公里,管道200对5.2-9万元/公里;光缆电线架空12芯2.5万元/公里,直埋24芯4.5万元/公里,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2.3万元/公里。
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2. 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等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恢复原用途、原规模、原标准原则,由项目业主(铁路项目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拆机构会同项目业主)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铁路建设项目费用从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中列支。
3. 铁路建设项目涉及厂矿企业、仓储、商业服务等生产经营设施的搬(拆)迁,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拆机构会同项目业主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拆迁回建用地补偿标准。
1. 农村住宅房屋拆迁户回建宅基地选址按就地安置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坡荒地,回建面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结合各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执行。
2. 公路、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由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按不低于原有标准、原功能、原规模给予恢复或补偿。
(五)铁路建设项目收回铁路原有建设用地补助标准。
铁路原有建设用地是指铁路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铁路建设未使用而由当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农业用途暂时使用,现铁路建设需要收回使用的土地。对收回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前的铁路原有建设用地,自治区按如下标准补助各市:持有土地承包证的耕地20000元/亩;不持有土地承包证的耕地10000元/亩;非耕地5000元/亩;未利用地不予补助;有青苗和地上(下)附着物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补助各市。
(六)施工临时用地补助标准。
施工临时用地是指为项目建设服务的施工便道、堆料场、施工作业场、取料场、弃渣场及施工生活区等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应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恢复耕作条件,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业主认定不能恢复为耕地的,可按征地标准给予土地补偿,并按照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另行开垦新耕地予以补充。临时用地所需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临时用地自治区按20000元/亩的标准补助各市,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由各市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七)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及费用。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项目业主单位作为补充耕地责任人,可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铁路建设项目所需费用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所需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八)办理使用林地报批手续及费用。
铁路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材料报批,办理使用林地报批手续所需费用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
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材料报批。建设项目业主及时委托有林业资质设计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确定林地地类、权属、林木蓄积等,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兑现相关补偿费,及时提交使用林地申请和配合整理占用林地材料。
(九)地类和面积的确定。
建设项目用地地类按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执行;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以水平投影面积与各有关市进行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核算。
(十)有关规费及其他补偿(补助)标准。
1. 耕地开垦费:按桂政发〔2008〕63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2.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3〕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决定》(桂发〔2008〕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同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执行。
3.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户每月补助500元的标准,自动迁之日起按6个月计算。
铁路建设项目临时安置补助费经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
4. 安置回建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属县(市、区)统一规划的集中安置回建点(5户以上),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完善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属零星安置回建的,每户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5. 勘测定界费:勘测定界工作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沿线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共同完成。勘测定界所需费用按水平投影面积0.25元/平方米计算,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
6. 现场放线钉桩费:铁路建设项目的现场放线钉桩由铁路建设单位委托沿线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工作经费按9000元/公里计算,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公路水运、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现场放线钉桩工作由项目业主委托专业队伍完成,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负责。
7. 征地劳务费:按1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含临时用地),由负责具体征地拆迁工作的机构管理使用。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劳务费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由各市包干使用。
8. 拆迁劳务费:根据项目拆迁面积(包括住宅、厂矿、学校等各种建、构筑物及专项设施),按6元/平方米标准计提,由负责具体拆迁工作的机构管理使用。铁路建设项目拆迁劳务费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由各市包干使用。
9. 征地管理费:按照征地费用总额的2.1%由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取上缴财政,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及现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10. 支铁工作费:按300元/亩标准计提(含临时用地),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由各市包干使用。
四、征地拆迁费用核定与使用
(一)费用核定。
铁路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征地拆迁补助费用总包干,费用包干总额由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会同项目业主和沿线各市根据沿线各市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和自治区征地拆迁补助标准核算,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核定。经自治区、市和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确认的不可预见费用,纳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超出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的资金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并拨付,按有关程序确认后计入广西方股份。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和沿线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沿线各市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和自治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核定。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由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牵头会同项目业主和沿线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沿线各市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和自治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核算,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定。
(二)费用支出范围。
包括项目业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共同签订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征地拆迁协议》中所明确的征地拆迁相关费用和本文明确的相关费用。
(三)资金使用。
铁路建设项目:对同一建设项目,各市在核定的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的支出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剂使用,如包干资金有结余的,各市可按有关规定掌握使用。征地劳务费、拆迁劳务费、支铁工作费必须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必须分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征地拆迁补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一)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9〕3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公路水运、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1. 各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核定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和工作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向建设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用款申请。
建设项目业主对各市上报的征地拆迁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将征地拆迁费用按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各市指定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专户。
2. 公路水运、民用机场建设项目业主负责管理所承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
(三)各有关市、县(市、区)必须开设专用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资金的收、管、用制度,保管好原始丈量登记表、征地拆迁协议书、补偿款发放签领表册等资料。严格实行有关审批开支制度。
(四)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不得擅自转移、随意转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和虚列支出。主动接受和配合上级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将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检查组,对沿线各市、县(市、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六、其他事项
(一)项目沿线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保证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提交项目用地红线图后,项目沿线各市人民政府应在3个月内基本完成全线的土地丈量、公示、兑付土地补偿款等工作,6个月内基本完成项目拆迁工作。
(二)在我区境内开工建设的其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规定的通知》(桂铁办发〔200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