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的有关要求,现公布2015年第1批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评估项目名称见下表,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见附件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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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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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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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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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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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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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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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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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承担上述评估项目的评估机构请填写《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名表》(见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④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⑤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2015年5月27日17:30前报送到武乡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股(以报名材料送达本局时间为准),一次性按时报送齐全上述材料方为有效报名。我局将在报名时间截止后第一个工作日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
定于2015年6月2日上午10:00在武乡县国土资源局(兴安县银杏广场东侧银杏路11号)4楼矿管股举行公开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评估项目抽签摇号活动。请在有效报名机构名单的评估机构派员参加现场抽签摇号;未派员参加现场摇号活动的评估机构,我局将取消其参加本次抽签摇号承担评估项目资格。
我局将根据抽签摇号结果与被选定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见附件3),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联系人及电话:宾政 0773—6215272
通讯地址:兴安县银杏广场东侧银杏路11号 邮编:541300
附件:
1. 矿业权评估项目基本信息表
2. 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名表
3.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25日
附件1
矿业权评估项目基本信息表
矿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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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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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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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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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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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石料用灰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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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资源/储量
(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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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资源储量(333):395.3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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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勘查
工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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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量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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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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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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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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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延续登记采矿权
提供价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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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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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界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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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范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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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3
平方公里
|
矿
区
拐
点
坐
标
|
点号
|
1980西安坐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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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
(km2)
|
x
|
y
|
1
|
2842088.30
2831823.32,37454075.24,
2831483.32,37453885.24,
|
37478170.50
37454075.24
37453885.24
24,
2831823.32,37454075.24,
2831483.32,37453885.24,
|
0.1043
|
2
|
2842253.30
2831823.32,37454075.24,
2831483.32,37453885.24,
|
37478250.50
2831823.32,37454075.24,
2831483.32,37453885.24,
|
3
|
2842183.30
2831913.32,37453910.24,
2831823.32,37454075.24,
2831483.32,37453885.24,
|
37478600.50
2831913.32,37453910.24,
2831823.32,37454075.24,
2831483.32,37453885.24,
|
4
|
2842393.30
2831913.32,37453910.24,
2831823.32,37454075.24,
2831483.32,37453885.24,
|
37478735.50
2831913.32,37453910.24,
2831823.32,37454075.24,
2831483.32,37453885.24,
|
5
|
2842258.29
|
37478865.50
|
|
6
|
2842143.29
|
37478660.50
|
|
7
|
2842003.29
|
37478535.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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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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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
(2)开发利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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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申请人
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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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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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名表
评估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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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资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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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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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代理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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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竞选的评估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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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该项目的执业矿业权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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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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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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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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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执业矿业权评估师的身份评估过该类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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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师从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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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反映该评估师水平的评估报告名称及确认(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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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估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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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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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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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何种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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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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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拟参加竞选的项目可全部填于一表中。如果拟参加评估的执业评估师和人员构成不同,按评估项目分别填表。
合同编号:兴国土资矿评合字〔2015〕第 号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签字时间:二0一五年 月 日
鉴于:
1.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拟出让 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 采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 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0 〕 号),并已于2015年 月 日经武乡县国土资源局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 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采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通讯地址:兴安县银杏广场东侧银杏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授权负责人:
电 话:0773—6215272
邮政编码:
2.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二、约定事项
甲方要求乙方对 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 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
三、评估范围
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 采矿权,矿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矿
区
拐
点
坐
标
|
点号
|
1980西安坐标系
|
面 积
(km2)
|
x
|
y
|
1
|
2842088.30
2831823.32,37454075.24,
2831483.32,37453885.24,
|
37478170.50
37454075.24
37453885.24
24,
2831823.32,37454075.24,
2831483.32,37453885.24,
|
0.1043
|
2
|
2842253.30
2831823.32,37454075.24,
2831483.32,37453885.24,
|
37478250.50
2831823.32,37454075.24,
2831483.32,37453885.24,
|
3
|
2842183.30
2831913.32,37453910.24,
2831823.32,37454075.24,
2831483.32,37453885.24,
|
37478600.50
2831913.32,37453910.24,
2831823.32,37454075.24,
2831483.32,37453885.2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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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393.30
2831913.32,37453910.24,
2831823.32,37454075.24,
2831483.32,37453885.24,
|
37478735.50
2831913.32,37453910.24,
2831823.32,37454075.24,
2831483.32,37453885.2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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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258.29
|
37478865.50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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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1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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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786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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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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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003.29
|
374785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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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目的
本合同所约定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 采矿权评估的目的是为甲方出让 延续 采矿权提供价款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该项 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采矿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2015年 5月10日。
六、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采矿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
七、评估费
评估费由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采矿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验收指甲方按现行规定对评估报告审查后出具备案证明。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合同所约定的采矿权评估提供以下资料:
(1)待评估矿业权的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储量备案证明;
(2)待评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
2.负责对评估对象现场核查事宜的协调联系。
3,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提出质询,并要求书面说明。
4.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开评估结果之前,乙方不得将评估结果透露给第三方。
(二)乙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及评估项目公告的评估要求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评估。
2.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
3.对甲方提出的询问进行书面解答说明。
4.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
5.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评估费用的权利。
九、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合同,乙方将失去再次承担甲方评估项目的机会。
(二)若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按评估费用的50%计算。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合同约定评估费壹倍的赔偿。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八、(二)4”约定的,甲方可以不再选择乙方承担其评估项目。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或按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方行政负责人授权的代表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2015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