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摘 要
红晶石评报字[2015]第068号
总第2271号
评估对象: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采矿权。
评估委托方: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评估机构: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目的: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拟出让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采矿权,根据国家及广西相关规定,需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处置。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方提供“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出的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5年5月10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主要参数:截止2015年4月底矿山(标高:+400米至+285米)保有资源储量(333)395.30万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395.30万吨;设计利用资源储量237.18万吨,采矿回采率90%,评估用可采储量213.46万吨;生产规模为10.00万吨/年;矿山正常服务年限21.35年,本次评估计算年限2年,评估期内拟动用可采储量20.00万吨;产品方案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片石和碎石,销售价格(不含税)为15.38元/吨;采矿权权益系数4.4%;折现率为8%。
评估结论:经评估人员调查、收集资料和对当地矿产品市场进行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经过认真估算,确定“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采矿权”(评估计算年限2年,评估期内拟动用可采储量20.00万吨)评估价值为12.1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捌佰元整。
注:评估人员对照《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情况进行分析,认为本次评估范围内(+400米至+300米标高)的赋存资源量完全可满足评估计算期内的资源储量动用需求。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从本评估的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此评估结论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是在设定的相关假定条件下形成的,本报告包含若干相关特别事项说明,提请报告使用者认真阅读全文。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项目负责人:秦元萍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秦元萍
储茂德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红晶石评报字[2015]第068号
总第2271号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武乡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对“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采矿权”进行了价值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与询证、资料收集与评定估算,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在2015年5月10日所表现的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谨将该采矿权的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报告如下:
1.矿业权评估机构
名称: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5号2号楼5层5BC房间;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营业执照:110102004258615;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20号。
2.评估委托方及采矿权人
本项目的评估委托方为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人: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
3.评估目的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拟出让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采矿权,根据国家及广西相关规定,需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处置。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方提供“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出的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4.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采矿权”。
根据《采矿权评估委托书》(附件第1页),委托评估的矿区面积为0.1043平方公里,拟开采标高+400米至+300米,评估范围由以下7个拐点圈定:
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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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西安坐标系
|
x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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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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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088.30
|
37478170.50
|
2
|
28422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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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78250.50
|
3
|
2842183.30
|
374786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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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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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393.30
|
374787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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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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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2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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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7886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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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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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143.29
|
374786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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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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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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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78535.50
|
根据该矿现持有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3252009067120021010,附件第2页),采矿权人: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经济类型:私营独资企业;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0.00万吨/年;矿区面积:0.1043平方公里;有效期限:叁年,自2012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13日,开采深度:由400米至300米标高;该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与上述《采矿权评估委托书》委托的评估范围一致。
另经核实,《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平面范围(附件第29、30、32页)、《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设计开采平面范围(附件第63、66页)均位于委托评估的平面范围内,但储量估算标高及开采标高均为+400米至+285米。考虑到《采矿权评估委托书》委托评估的矿山服务年限仅为2年,期间需动用可采资源储量20.00万吨(详见后节14.6所述),评估人员对照《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情况(附件第33页)进行分析,认为400米至300米标高之间的赋存资源量完全可满足评估计算期内的资源储量动用需求。
综上,本次评估范围以上述《采矿权评估委托书》委托评估范围为准,评估用资源储量以《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估算的保有资源储量为基础。
据调查询证,本次评估范围内无其它矿业活动,也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本次评估未收集到该采矿权以往的评估及价款处置资料。
5.评估基准日
根据《采矿权评估委托书》(附件第1页),本次采矿权评估的基准日确定为2015年5月10日,该评估基准日的选取符合《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
评估报告中的计量和计价标准,均为该评估基准日的客观有效标准。
6.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
6.1法律法规依据
6.1.1 1996年8月29日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1.2 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6.1.3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309号文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6.1.4 国土资发[2008]174号《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6.1.5国土资发[2008]181号《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6.1.6 国土资发[2008]182号《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6.1.7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6]69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6.1.8《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6.1.9《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2002);
6.1.10《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1002);
6.1.11《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着;
6.1.12《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着。
6.2 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
6.2.1《采矿权评估委托书》及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3252009067120021010);
6.2.2《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5年5月);
6.2.3《<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2015年5月10日);
6.2.4《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15年5月);
6.2.5评估人员核实收集和调查的其他相关资料。
7.评估原则
7.1 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原则;
7.2 遵循产权主体变动原则;
7.3 遵循持续经营原则、公开市场原则和谨慎原则;
7.4 遵循贡献性、替代性、预期性原则;
7.5 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有效利用原则;
7.6 遵守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遵守地质勘查规范原则;
7.7 遵循矿业权价值与矿产资源相依原则;
7.8 遵循供求、变动、竞争、协调和均衡原则。
8.矿业权概况
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位于兴安县县城50°方向直距15公里处,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0°47′10″,北纬25°41′14″,行政上属界首镇管辖。矿区距S303二级公路3公里,并有简易公路连接,交通运输十分便利。
交通位置图详见附件第18页。
矿区最低标高275米,最高标高为400米,最大相对高差125米。矿区属于岩溶峰林地貌区,基岩裸露,植被稀少。
矿区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雨量充足,年平均气温14-16℃;以7-8月份气温较高,月平均气温21-25℃,最高气温33-35℃。1-3月份常有冰雪,月平均气温4-6℃,最低气温-1- -3℃。5-9月为雨季,雨量充沛,年平均降雨量为1500毫米。
矿区生产和生活用水主要来自矿区东南300米处的泉水和山沟小溪地表水,使用方便且有保障。农用110万伏高压电已接入矿区,电力供应正常而充足。附近农民多从事农业生产,经济收入以农业、劳务输出为主。粮食作物以水稻、红薯为主
。
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队(广西区域地质调研究院前身)开展了包括矿区在内的1:20万区调工作,大致查明了矿区的地层层序、地质构造、矿产及水文地质特征等;2000年广西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在编制广西1:50万数字地质图时又为该区的地层单位及地质构造进行了调查和修编。
2012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一○核地质大队对该矿山进行了实地勘测和取样分析,这次工作基本查明了矿区的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质量以及矿床的开采技术条件,并提交了《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提交矿区范围内的石灰岩矿累计查明资源量(333)633.61万吨,推断保有的内蕴经济资源储量(333)约591.95万吨。报告通过评审后由国土资源有关部门进行了备案。
2013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一○核地质大队对该矿山进行了矿山资源储量年报地质测量工作,提交矿区范围内的石灰岩矿年末保有资源量(333)542.01万吨。
2014年12月,我公司对该矿山进行了矿山资源储量年报地质测量工作,提交矿区范围内的石灰岩矿年末保有资源量(333)498.66万吨。
2015年4月,受采矿权人委托,广西海林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在该矿拟变更范围内(+400米至+285米)进行了资源储量工作,于同年5月提交了《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该报告已经经过了桂林市矿产资源管理专家二组的评审。
9.矿区地质概况
矿区的大地构造位置位于桂林弧形断褶带的东北部。矿区出露的地层由老至新有上泥盆统融县组(D3r)和第四系(Q),现分述如下:
上泥盆统融县组(D3r):分布在整个矿区范围内及外围大部分区域。岩性为微晶灰岩,浅灰色,主要矿物成分为方解石。
第四系(Q):分布在矿区范围外的南部及沟谷低凹处和坡脚地段。主要为溶余残积物,岩性为亚粘土、粘土,黄褐色,厚0.2~2.0米不等。
矿区无岩浆岩出露。
褶皱:矿区内岩层呈单斜产出,岩层产状为295o∠20o,未见明显的褶皱构造。
断裂构造:矿区未见断裂构造发育。
节理:岩层中节理较发育,主要有两组,产状分别为320°∠81°、175°∠75°,岩层节理频度约为1-4条/米。矿区地质构造属简单类型。
矿区内石灰岩矿矿体呈厚层状产出,地表部分被构造剥蚀呈山丘和山峰状。矿体层理发育,单层厚度0.4~1.2米矿体基本裸露地表,仅在裸露岩石的表面中残存有少量浮土。矿体(岩层)总体产状为295°∠20°,产状稳定。矿区可采矿体长320米,平均宽175米,可采矿体标高为381.1米~285米。
矿石的结构构造:矿石为浅灰色石灰岩,微晶结构,块状构造。
矿石矿物组份:矿石矿物以方解石为主,含少量白云石。
矿石化学成分:CaO平均含量54.82%;MgO平均含量为0.46%;SiO2平均含量0.03%。
矿石的物理性质:矿区内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石属中硬级别,其物理性质为:工程力学特性属普氏分类属第Ⅲa类,普氏硬度系数f=7~8,岩石密度p=2.70g/cm3,抗压强度Rc=85~90MPa,抗拉强度Pt=5.5Mpa,软化系数K=0.8,粘聚力C=23Kpa,岩石稳固性良好。
矿石类型:矿石自然类型为微晶灰岩,工业类型为建筑石料用灰岩。
围岩及蚀变:矿体的围岩与矿体为相同的岩性。矿区内矿体裸露地表,仅在山脚坡地的局部地段有浮土覆盖,厚度0.2-2.0米。矿体表面溶蚀作用明显,局部见白云岩化作用。
矿床成因类型:矿体为浅海沉积型碳酸盐相石灰岩矿床。
矿山开采的石灰岩主要用于加工成不同规格的碎石产品,其加工和选矿工艺简单,流程是:矿体爆破成大、中、小矿块后,经破碎系统破碎分级后即可销往各用户单位。
9.7.1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内无地表水体,大气降水是矿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主要来源。矿体内无导水断裂构造和强含水层。开采最低标高远高于当地的最低侵蚀基准面。矿区地形为南高北低,坡度较大,集雨面积小,山脚为低平开阔地,降雨时大部分沿沟谷自然排泄到山脚的平地处或小溪中散流而去。小部分雨水沿岩石节理、裂隙渗入,由于节理面是紧闭的,不会造成采矿区积水现象。因而大气降水和少量渗透水不会对矿体开采造成威胁,矿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矿床水文地质条件与开采前相比无明显变化。
9.7.2工程地质条件
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属沉积型岩石,硬度中等,普氏岩石分类为第Ⅲa类,普氏硬度系数f=7~8,岩石密度p=2.70g/cm3,抗压强度Rc=85~90MPa,抗拉强度Pt=5.5Mpa,软化系数K=0.8,粘聚力C=23Kpa。矿区经实地勘察,已采的工作面侧壁稳定,未发现边坡失稳现象。岩层稳固性好,因此开采技术条件相对简单。由于矿体主要呈厚层状分布于地表上,且覆盖层较薄,设计开采标高高于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及历年最高洪水位。现圈划的采石场地势相对较开阔,能满足机械作业需要。开采时需注意开采顺序自上而下开采,矿床开采及终了时按设计要求保留边坡,以免造成山体大面积崩塌,引起地质灾害发生。综上所述,矿区的工程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适合于露天开采,与开采前相比无明显变化。
9.7.3环境地质条件
矿区地形地貌简单,矿体呈厚层状产出,开采难度小。矿床开采不占用农田、耕地,不影响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排泄。矿石不具放射性及腐蚀性,不影响周边环境,对人体没有伤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废碴排放量小,且均能妥善处理,不造成废土废碴扩散、堵塞河沟、淹埋田地等。因此,矿床的开采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环境地质条件与开采前相比无明显变化。
综上,矿山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开采条件均为简单类型(Ⅰ类)的矿山,矿山开采未在本质上改变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
10.矿区开发现状
矿山于2003年7月开始办证开采,至今已开采12年,矿山达到现规模开采始于2012年6月。矿山办证早期的的采矿活动主要在矿区范围的东部老采场进行。由于老采场离开荒坪自然村较近,因此矿山开采对村民的生产和生活影响较大,为避免激化矿山开采与村民日常生产生活的矛盾,矿山于2006年把采场移至矿区西部继续开采至今,搬走前,老采场共消耗石灰岩矿石量10.78万吨。老采场于2013年新建了炸药库。
矿山现为1个采场。截至2015年4月底,矿山现矿区范围内(不包括压覆区)累计消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量约132.56万吨,其中采出约112万吨,开采损失率为15.51%,开采回采率为84.49%,贫化率为0。
该矿现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将于2015年6月13日到期,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拟延续出让该采矿权,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11.评估过程
11.1 2015年6月2日,武乡县国土资源局通过公开抽签确定我公司对“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于6月3日出具《采矿权评估委托书》,并提供了该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
11.2 2015年6月4日至6月9日,我公司评估工作人员对委托方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并就项目基本情况及资料信息与委托方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了解;评估人员分析资料,选取评估参数,编写出评估报告初稿,提交内部审查。
11.3 2015年6月10日至6月11日,评估报告经审查、修改、整理、润色、印制,形成评估报告初稿,并提交给委托方。
12.评估方法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收入权益法适用范围为:
1).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且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条件的采矿权评估;
2).适用于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3).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
该矿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均为小型,且本次评估计算年限较短,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等其它收益途径的评估方法可能存在结果失真问题,而目前又未收集到可类比的案例采用市场途径进行评估。因此确定本项目评估采用收益途径的收入权益法。
计算公式为:
式中:
P—采矿权评估价值;
SIt—年销售收入;
k—采矿权权益系数;
i—折现率;
t—年序号(t=1、2、3……,n);
n—评估计算年限。
13.评估指标参数选取依据及评述
本次评估各项参数主要依据《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以下简称《核实报告》)、《<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以及评估人员收集的其他资料。
13.2评估所依据资料评述
13.2.1《核实报告》的评述
评估人员依据《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200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认为《核实报告》基本查明矿区地质及其成矿地质条件,基本查明矿体产状与规模、矿石矿物组合、矿石结构构造、矿石类型,基本查明了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矿山环境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资源储量估算起止标高为+400米至+285米(附件第32页),采用平行剖面法进行估算,参数确定正确,块段划分较为合理,估算结果基本可靠,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储量分类符合《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标准。评估人员认为《核实报告》中资源储量数据可靠,且已经过了桂林市矿产资源管理专家二组的评审,可以作为此次采矿权评估的依据。
13.2.2《开发利用方案》的评述
《开发利用方案》由兴安县金源矿业勘测技术服务部编制,设计利用资源储量以《核实报告》估算的保有资源储量为基础,设计开采方式及开拓方法合理。评估人员认为《开发利用方案》内容比较齐全,基本符合编写要求,可以作为本次评估的依据。
14.评估指标参数
根据《<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附件第46页),截止2015年4月底,矿山(标高:+400米至+285米)保有资源储量(333)395.30万吨。
本次评估用资源储量即以上述通过评审的保有资源储量为基础。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有关要求: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出露矿产(建筑材料矿产等),估算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均视为(111b)或(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该矿属经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出露矿产(建筑材料矿产等),故本次评估时(333)资源量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即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395.30万吨。
14.3.1 开采方案
该矿采用露天分层开采法采矿。分层高度为1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4米,台阶坡面角70°,自上而下逐级开采,最终安全边坡角≤55°,安全平台宽度为3米,露天采场最小底宽度:40米。开拓运输方案:公路开拓,自卸车运输。
14.3.2 产品方案
产品方案: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片石和碎石。
评估用可采储量计算公式:
评估用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 设计利用资源储量×采矿回采率
设计损失量一般包括露天开采设计的最终边帮矿量;地下开采设计的由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产生的损失,如断层和防水保护矿柱、技术和经济条件限制难以开采的边缘或零星矿体或孤立矿块等,由留永久矿柱(指设计确定且以后不回收的矿柱)造成的损失,如边界、工业广场、井筒保护矿柱及永久构筑物下需留设的永久矿柱的矿量。
《开发利用方案》(附件第61、65、68页)对该矿设计利用资源储量计算为237.18万吨,按90%的采矿回采率计算出该矿露天开采境界内的可开采资源量为213.46万吨。
本次评估参照《开发利用方案》计算得该矿评估用可采储量为213.46万吨。计算过程如下:
可采储量=设计利用资源储量×采矿回采率=237.18×90%≈213.46(万吨)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对延续登记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应依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或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能力。
该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3252009067120021010,附件第2页)载明的生产规模及《开发利用方案》(附件第65页)设计的生产规模均为10.00万吨/年,且与《采矿权评估委托书》(附件第1页)评估要求的生产规模一致,因此本次评估确定评估用生产规模为10.00万吨/年。
按下列公式计算矿山的服务年限:
T=Q÷A
式中:T—矿山服务年限;
Q—可采储量;
A—矿山生产能力。
经计算,该矿山正常服务年限为21.35年,计算如下:
T=213.46÷10.00≈21.35(年)
根据《采矿权评估委托书》(附件第1页),本次评估计算为2年,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评估期内拟动用可采储量20.00万吨。
注:如前4.2节所述,评估人员对照《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情况进行分析,认为本次评估范围内(400米至300米标高)的赋存资源量完全可满足评估计算期内的资源储量动用需求。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价款评估中,原则上以评估基准日前三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鉴于本次评估计算年限较短,评估以评估基准日当年该地区平均价格为取值依据。
石灰岩是用途较广泛的非金属矿种之一,主要用于建材、建筑、化工(烧制石灰等)、塑料、油漆、牙膏、陶瓷、染料等行业。在该区域的广大的城乡地区,石灰岩矿是重要的建筑石料和混凝土骨料。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附件第57页),近年来,随着兴安县城乡建设和公路建设的发展,建筑用石灰岩碎石和片石的需求量急骤增加,市场呈供不应求之势,销售价格稳定且节节上升。目前当地市场上建筑用石灰岩碎石和片石的含税销售价格在18元/吨左右(各级成品平均矿山交货价)。
本次评估参照目前当地市场的平均价格行情确定评估用矿产品销售价格为18元/吨(含税),换算为不含税价约为15.38元/吨。
假设该矿年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且售价不变,则正常年销售收入为153.80万元,计算过程如下(以2016年为例):
年销售收入=年产矿石量×矿石综合销售价格=10.00×15.38=153.80(万元)
销售收入估算详见附表二。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建筑材料矿产采矿权权益系数为3.5%-4.5%。该矿地质构造简单,采用露天开采,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开采条件均为简单类型(Ⅰ类),矿石加工技术性能良好,综合各项因素,本项目评估采矿权权益系数取值4.4%。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地质勘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本评估项目为采矿权评估,因此折现率取8%。
1)推荐的生产方式保持不变,且持续经营;
2)国家产业、金融、财税政策在预测期内无重大变化;
3)以现有开采技术水平为基准;
4)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经评估人员认真调查和对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计算,确定“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采矿权”(评估计算年限2年,评估期内拟动用可采储量20.00万吨)评估价值为12.1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捌佰元整。
注:评估人员对照《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情况进行分析,认为本次评估范围内(400米至300米标高)的赋存资源量完全可满足评估计算期内的资源储量动用需求。
17.有关事项的说明
按现行法规规定,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果使用本评估结论的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相差一年以上,本公司对使用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17.2评估基准日后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影响委托评估采矿权价值的期后事项,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出台巨大变化等。本次评估在评估基准日后出具评估报告日期之前未发生委托评估采矿权价值的重大事项。在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之后和本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委托评估采矿权价值的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报告。评估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采矿权评估价值。
17.3.1本评估报告是以特定的评估目的为前提,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并在特定的假设条件下确定的采矿权价值。评估中没有考虑将采矿权用于其他目的可能对采矿权价值所带来的影响,也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如果上述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本评估报告将随之发生变化而失去效力。
17.3.2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的,本公司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17.3.3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7.3.4本评估报告书含有附表、附件,附表、附件构成本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5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17.3.6本评估报告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盖章,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
17.4.1本评估报告需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17.4.2本评估报告只能服务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
17.4.3 本评估报告仅供评估委托方了解评估的有关事宜并报送评估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评估报告和检查评估工作之用。正确理解并合理使用评估报告是评估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17.4.4本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归评估委托方所有。
17.4.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本项目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17.4.6本评估报告书的复印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本评估报告日为2015年6月11日。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项目负责人:秦元萍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秦元萍
储茂德
20.其他评估工作人员
路 璐(地质矿产工程师)
报告复核人:柳海华(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小水弄采石场采矿权评估可采储量及服务年限估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