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5-0-13-35-20100106-0000009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5年6月24日 主题分类:规划计划\矿产资源规划 主 题 词:

兴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报批稿


发表时间:2015/6/24 8:26:06 作者: 来源: 浏览:1897

兴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报批稿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和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对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有效地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障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物质基础,特编制本规划。

规划编制的依据是: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356号)及《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我区第二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桂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兴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兴安县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有关文件。

规划编制的任务是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桂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有关我县的目标和任务。对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重点对资源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分散和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作出具体安排。对本县所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作出统筹安排。对本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作出统筹安排。提出兴安县矿业结构调整意见,促进和保持县域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规划是指导县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政策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凡在兴安县境内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以及矿业权设置、招标、拍卖、挂牌等必须符合本规划。

规划基准年:2007年。

规划期限:20082015年。

展望期:至2020年。

规划适用范围:兴安县及所属各乡镇,凡在我县辖区开展的一切矿业权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

编辑: 审核:

打印文章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