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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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 2013/12/23 10:10:25
内容: 我家原有住宅,因儿女长大,现需要另建一座房屋,是否需要注销原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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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人:
答复时间: 2014/1/21 15:21:17
答复内容: 秦洁同志: 你好! 你在本局门户网站咨询有关农村建房的政策法规问题,本局回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5条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3]18号文件的第4条“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新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并复垦、复绿”的规定,以及18号文件第9条“村民申请异地建新房的,必须与村集体组织签订拆除旧房保证书,承诺对原宅基地实施复垦、复绿。同时提交原宅基地的注销登记申请……”的规定:一户农村居民只能享受一处宅基地,要求你在本集体范围其它地点异地申请建房注销原土地证并拆除旧房的规定是有法律政策依据的。 但是,如果你的儿女已长大成人(年满18周岁以上)要求另立门户原宅基地又不能满足另立门户居住需要的,以儿女新成立的户口册申请建房,符合审批条件的按相关政策办理,因为按现行“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是不能再以你的户口来申报新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