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您的问题
姓名:
主题:
提问时间: 2015/8/24 17:56:02
内容: 我是木马村委三排村的村民,现已租得本村一处山地约18亩,打算投资兴建一家俱厂。 请问如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取得用地手续
     
回复

答复人:
答复时间: 2015/10/14 15:46:38
答复内容: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除非是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办企业才能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企业,个人名义是不能使用集体土地方式建加工厂的。另外,国发(2006)31号文件明文规定,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即建家具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