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O年六月二十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2010〕341号文件批准征收三街镇五福村委五里排村民小组位于亮明塘(地名)的集体土地2.5123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2009年第一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地 类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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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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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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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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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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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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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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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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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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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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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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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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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牧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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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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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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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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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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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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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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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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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06〕24号文件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足额货币安置。
(四)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全额支付给了被征地村民小组,无需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