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73-20100809-0000109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0年8月9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灵国土资公字〔2010〕16号


发表时间:2010/8/9 16:02:14 作者:灵川县 来源: 浏览:858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0341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三街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金额(元)

0.9776

49.5000

483912.00

有林地

0.4302

19.5300

84018.06

农村宅基地

0.0084

9.0000

756.00

天然牧草地

0.9348

9.0000

84132.00

其他草地

0.1613

9.0000

14517.00

2.5123

667335.06

二、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组)

批准面积(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三街镇五福村委五里排村民小组

2.5123

66.7335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0624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已全额支付给了被征地村民小组,无需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OO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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