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2010〕746号批准征收青狮潭镇青狮潭村委岩背第七、八、九村民小组,岩背第十村民小组,平乐山第十七村民小组位于望牛堆(地名)等的集体土地0.3793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2010年第三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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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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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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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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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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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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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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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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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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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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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足额货币安置。
五、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原征地协议规定已支付给了被征地村民小组。根据用地批复,需进行差额补偿,请各村民小组于2011年3月1日前到青狮潭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办理征地补偿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