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92-195-20150609-0001106 文 号:桂国土批函[2015]287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5年6月9日 主题分类:征地信息\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灵川县2014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国土批函[2015]287号)


发表时间:2015/6/9 17:35:08 作者: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浏览:663

桂国土批函[2015]28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川县2014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4112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潮田乡潮田村民委员会,潭下镇老街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3588公顷(有林地1.0826顷、灌木林地1.0487公顷、农村宅基地0.2275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川县2014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528


编辑: 审核:

打印文章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