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批函[2015]28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川县往生园公墓项目(一期)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4〕136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灵川镇王家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8310公顷(果园0.1850公顷、有林地1.9614公顷、其他林地0.68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未利用地0.5024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3.3334公顷土地,作为灵川县往生园公墓项目(一期)建设用地,由灵川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