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73-20110109-0000111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1年1月9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灵国土资公字〔2011〕2号


发表时间:2011/1/9 16:08:48 作者:灵川县 来源: 浏览:1025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0746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青狮潭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金额(元)

农用地

0.3145

46.0530

144836.69

未利用地

0.0648

18.4212

11936.94

0.3793

156773.63

二、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组)

批准面积

(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青狮潭村委岩背第七、

八、九村民小组

0.0987

2.7549

含原征地协议的补偿金额

青狮潭村委岩背

第十村民小组

0.1884

8.6764

含原征地协议的补偿金额

青狮潭村委平乐山

第十七村民小组

0.0922

4.2461

含原征地协议的补偿金额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原征地协议规定已支付给了被征地村民小组。根据用地批复,需进行差额补偿,请各村民小组于201131日前到青狮潭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办理征地补偿有关手续。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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