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 证 告 知 书
灵国土资听告字(2013)第34号
灵川县灵川镇灵宝村委五七排村民小组:
我局依法拟定的本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期限(即接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