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灵川县2013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国土批函〔2014〕865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灵川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2013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特种金属非标准件制作及机械加工项目)。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2013〕15号)有关规定执行。
地 类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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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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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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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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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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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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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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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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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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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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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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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村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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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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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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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镇粑粑厂村委白莫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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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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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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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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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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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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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14〕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六、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5年2月9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灵川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灵川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