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6-22-20150201-0001129 文 号:桂国土资发〔2014〕90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5年2月1日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办法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15/2/1 9:42:00 作者: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浏览:818

桂国土资发〔201490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局、海洋局,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工作规则》已经2014910日厅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12 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工作规则

2014910日厅务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工作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国土资源部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部门职责。

三、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密切联系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四、推进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切实履行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职能。

五、管理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局、海洋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管理工作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驻厅纪检组长、总工程师、执法监察局局长(执法总队总队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

七、厅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务会、厅长办公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执法监察局局长(执法总队总队长)、巡视员、副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实行厅领导互为替补的工作分工与协调制度,在一方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另一方及时代行处理。

九、厅办公室主任协助厅领导处理厅机关日常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并直接向厅长和分管厅领导负责。各处室副职协助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在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越级请示、汇报工作。

十、厅各处室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三定确定的职责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工作事项涉及多个处室的,主办处室要主动沟通协调,相关处室要积极协调配合。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一、遵循《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厅相关规定开展部门立法工作,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建议,不断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体系。

十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强化国土资源综合改革、制度建设、发展战略和工作体系的顶层设计,着力研究解决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发展重大问题。

十三、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部门沟通协作,健全完善执法监察工作机制,推进共同责任机制和问责制度建设,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加以调整完善。

十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公开政策性文件、规划计划、行政许可事项、重要统计数据等国土资源厅政务信息。

十六、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由主办处室负责,通过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媒体、出版物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部门和政府规章及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

十七、认真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时予以答复,认真接受询问和质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定、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查处和整改,并按要求作出报告。

十九、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及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作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由政策法规处代表厅切实做好行政复议答复或行政应诉工作,相关处室应予以配合。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相关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并不断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二、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第四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召开的会议包括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专题会议、全区性工作会议和区域性专业会议。

二十四、厅党组会议由厅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主持;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党组书记指定党组副书记召集或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安排巡视员、副巡视员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厅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讨论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

(二)讨论研究有关重大的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和重大问题;

(三)讨论研究厅管干部与人事、机构以及编制管理等问题;

(四)讨论研究党的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厅党组会议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涉及人事等重大事项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并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会前提出,党组书记确定。

厅党组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厅办公室负责人为厅党组会议记录人。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签发。

厅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以形成厅党组会议纪要,视情况发有关部门执行。

二十五、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执法监察局局长(执法总队总队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及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厅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召开的有关会议精神;

(二)研究贯彻落实厅党组会议作出的有关重要决定;

(三)讨论通过全区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的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部署年度工作以及一个时期的全厅工作重点;

(五)其他需要提请厅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厅务会议每季度召开12次。

二十六、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执法监察局局长(执法总队总队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厅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

(二)研究落实厅党组和厅务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讨论修改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和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的规章草案以及厅颁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修改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下发的重要文件,厅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

(五)讨论研究并决定厅重要工作,研究厅调研工作、会议、培训等计划方案;

(六)协调有关处室之间的重要工作;

(七)其他需要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十七、厅专题会议由厅长或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执法监察局局长(执法总队总队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某一专项工作问题。提交议题的处室要提出出席会议人员的建议名单,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厅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十八、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厅长确定,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需要印发会议讨论的材料由有关处室负责并提前送厅办公室分发。厅办公室负责会议纪录并整理会议纪要。提交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几个处室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厅领导组织协调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厅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主办处室负责。主办处室负责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记录和纪要起草。提交研究的事项,应先由主办处室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的要简要说明分歧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厅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经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核稿后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须严格遵守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二十九、严格会议纪律。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准时与会,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与会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厅办公室或牵头处室,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提前退出时,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厅领导因故未能出席会议时,由会议组织者或有关处室(厅办公室或牵头处室)向厅领导通报会议情况。

三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主办处室拟定会议方案,办公室统筹协调,经分管厅领导审核,报厅长同意后执行;厅各处室召开区域性专业会议,由主办处室拟定会议方案,办公室统筹协调,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执行;安排厅领导出席会议的,需报经厅长同意。

三十一、改进会议形式。凡是涉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参加的会议,原则上应通过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三十二、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按照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会议管理规定,严禁发生各类违规行为。

三十三、厅领导在全区或区域性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经主办处室提出并经厅领导批准后,可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印发。

三十四、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召开的要求我厅参加的会议,一般按分工对口原则由厅办公室协调,安排有关厅领导参加,必要时由厅长指定。厅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出席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召开的会议,以及全区性或涉及国土资源问题的专题会议,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由出席人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厅长报告或向其他厅领导、厅内有关部门通报,涉及重要事项的,要书面报告。


第五章  公文办理审批制度

三十五、厅各处室办理的各类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厅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

三十六、报送厅领导审批的公文,按照收文和发文的办理审批程序及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三十七、收文办理制度。收文单位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所有来文来函均由厅办公室负责接收(按规定由政务中心收文、涉及信访及纪检事项的来文来函除外),办公室根据来文内容报厅领导批阅后或由厅办公室直接转有关处室办理。直接报送厅领导个人或处室的公文,应转办公室登记后按程序办理。未经厅办公室登记、批转的公文,不予办理。

三十八、发文审批制度。发文须经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送厅办公室核稿(处室主要负责人外出时,须由主持工作的临时负责人请示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签送);凡涉及多个处室的,须经相关处室会签;厅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分工呈报分管厅领导审签。

涉及多个处室的公文,各处室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处室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处室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厅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进行协调,协调意见附送厅领导审批时参考。

三十九、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等的重要请示、报告,出台涉及全区的重要国土资源政策的发文,涉及国土资源大额资金安排的发文由厅长或由厅长授权的副厅长负责签发。其余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分工由分管厅领导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需报经厅长同意后印发。以厅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属厅领导指示办理的,可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文秘的副主任审核签发。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发文。各处室不得以处室名义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报送简报或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发简报。

四十、严格规范公文逐级审核上报程序。需要同时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报送自治区党委。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领导批示精神情况、答复有关事项或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工作情况的,材料应先报送政府分管领导审示同意后再上报。

四十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自治区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或会签来文,主办处室要在厅内达成一致意见后,积极主动与联合发文单位或厅外其他相关单位沟通协商,认真提出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后,按要求签发或会签。

四十二、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写明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三、各处室办理的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究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文字表述要规范、精炼,意尽文止。主办处室拟稿人和分管负责人重点对公文文字表述准确、规范及政策措施可行性、有效性负责主要负责人对重要公文文字表述准确、规范和政策措施可行性、有效性把关。办公室重点对公文体例、格式等进行审核,对在文字、政策措施等方面存有问题的公文退回主办处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对本厅已经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要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置决定,并作出书面说明。

四十四、提倡少发文、发短文,控制文件数量。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凡是可以用函、电方式办理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压缩公文篇幅,行文要观点鲜明、简明扼要、准确得当。加强公文培训,提高公文质量。

四十五、加快推进网络化办公进程,实行电子公文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发的正式公文,除因涉及人事任免、经费、涉密事项需与其他单位会签和附件难以扫描上传等原因需按纸质办理的公文外,应通过厅政务网络办理;下发至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文,除因上述特殊原因需寄送纸质公文外,应通过国土资源政务网络发送。

涉及土地、矿产审批事项的公文,必须全部通过政务网络办理。


第六章  督查工作制度

四十六、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厅办公室负责全厅督查的总协调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是督查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工作,同时设专人负责督查事项的具体督查工作。厅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直接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抓好承办事项办理和落实情况汇总反馈工作。

四十七、督查工作内容包括: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重要文件、会议决议、决定等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情况;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等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厅部署的且确定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上级部门和厅党组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四十八、各处室要严格按照督办事项和公文办理的时限要求,加快事项和公文办理速度,有具体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及时反馈;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将办理进展情况及原因说明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

四十九、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强化厅内行政问责考核,将贯彻落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履行工作职责、办理行政审批、执行财政纪律等情况纳入行政问责范围,定期地进行定性、定量考核。

办公室(督查办)、人事处(绩效办)要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要密切跟踪督办,及时向厅领导报告督办情况。要将重要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评估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领导来访接待制度

五十、国土资源部副部级以上(含部分综合业务司长)领导来桂检查、指导工作,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有关汇报和接待工作。司局级领导来桂检查、指导工作,一般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负责接待、汇报,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由有关对口处室制定具体接待方案,报厅领导同意后执行。

五十一、各市党政领导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商谈工作,一般由厅领导出面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厅领导不能接待的,经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征得对方同意后,由厅办公室转请有关处室负责人接待。厅办公室要按照来函要求,转有关处室准备材料,安排具体接待工作。各县(市、区)领导来国土资源厅商谈工作,一般由相关处室自行接洽。

五十二、各市领导找厅领导商谈工作,厅办公室要根据厅领导的指示主动联系,要向对方了解来访领导姓名、来访时间、商谈内容、涉及的处室、所需的大致时间等具体内容,以便及时安排。

五十三、各市领导来国土资源厅商谈工作时,原则上按商谈的内容,由分管厅领导接待。如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则按其主要问题,由分管厅领导牵头,召集厅内有关处室参加。

自治区区直单位领导来访的接待工作,比照办理。


第八章  工作纪律

五十四、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的各项重要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厅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带头执行、认真落实厅的各项决策部署。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厅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厅发表讲话或文章,或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未经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需经厅同意。

五十六、厅领导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下基层调研时,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

五十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出差,要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由厅办公室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厅领导出差,应经厅长同意,并告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要及时将厅领导出差的行程安排做好登记。

厅领导出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处室的同志随行。

厅长出差返回后,应根据需要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其他厅领导出差返回后,应根据需要将有关情况向厅长报告,必要时进行通报。

五十八、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领导出国访问、考察,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为统筹安排工作,厅领导出差或出访的时间尽可能错开。

严格控制出国人数。要按因事定人的原则统筹安排全厅处级及处以下干部出国,出国考察人员厅人事处审,送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审定。

五十九、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离邕出差,应事先向厅长和分管厅领导报告,并将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以及主持处室工作的副职名单在办公网做好登记。处室副职出差向分管厅领导和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

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返回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厅领导汇报。

六十、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并要求厅领导参加的活动外,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以及区直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庆典、联欢等活动。

六十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一般不参加企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公开性署名祝贺。意义特别重大或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由厅办公室报请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准,并由厅办公室具体承办。各处室不得擅自对外表示祝贺。

厅领导及各处室需接受新闻单位关于国土资源工作采访的,经厅长批准后由厅办公室进行协调。

六十二、各处室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依法理财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对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对外公布的重要数据,上报前要由分管厅领导审核,报厅长签发。资料提供给新闻媒体时,照此办理。


第九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厅党组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禁止利用职权向单位和个人吃、拿、卡、要、报;禁止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制企业和个人参加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禁止接受任何企业、服务对象和下属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游玩等;禁止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随意进行处罚;禁止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超时办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禁止对投诉或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禁止出入私人会所。

六十五、加强对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各个环节的监督,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资金使用、行政审批、项目安排等方面的监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要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要事项。

六十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范各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增强机关财务收支透明度。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厅计划安排之外的讲课与学术活动,须经批准并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六十七、推进办公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提高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约型机关。

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的车辆。

六十八、规范和简化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接待地方、部门领导及区外兄弟单位来访,由办公室统筹安排。需安排用餐的,一律在厅机关食堂节俭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六十九、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学习教育培训,全面推进理论武装、党性教育、能力培训和知识更新,切实增强干部职工履职尽责能力。

七十、加强调查研究,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调研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第十章    

七十一、本规则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一致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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