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73-20110214-0000114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1年2月14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灵国土资公字〔2011〕6号


发表时间:2011/2/14 16:13:55 作者:灵川县 来源: 浏览:95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0779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灵川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金额(元)

农用地

2.6504

59.2230

1569646.39

2.6504

1569646.39

二、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组)

批准面积

(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莫家村委白桥村民小组

1.0885

64.4642

含原征地协议的补偿金额

莫家村委白桥第二村民小组

1.5619

92.5004

含原征地协议的补偿金额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原征地协议规定已支付给了被征地村民小组。根据用地批复,需进行差额补偿,请各村民小组于2011315日前到灵川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办理征地补偿有关手续。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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