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73-20110906-0000116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1年9月6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灵国土资公字(2011)9 号


发表时间:2011/9/6 16:16:40 作者:灵川县 来源: 浏览:970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1213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灵田乡人民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金额(元)

8.7497

46.0530

4029499.34

1.7368

46.0530

799848.50

0.0552

46.0530

25421.26

有林地

0.3275

46.0530

150823.58

农村道路

0.017

46.0530

7829.01

10.8862

5013421.69

二、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组)

批准面积

(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已支付

(万元)

东田村委西岸村民小组

7.9402

365.6700

171.4205

力水村委花江村民小组

0.7997

36.8286

3.0793

力水村委莫家庄村民小组

0.1958

9.0172

力水村委小水村民小组

1.9505

89.8264

25.8450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原已按灵政发(200276号文件已经登记补偿完毕。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西岸、小水、花江等村民小组原已按一期的标准进行了补偿,差额部分及未领取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村组请于2011630日前到灵田乡人民政府驻桂电工作站或县地产公司办理。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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