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1〕213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灵田乡人民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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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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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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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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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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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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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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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94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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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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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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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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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8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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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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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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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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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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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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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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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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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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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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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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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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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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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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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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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34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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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村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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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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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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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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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田村委西岸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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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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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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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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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水村委花江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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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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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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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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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水村委莫家庄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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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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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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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水村委小水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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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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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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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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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原已按灵政发(2002)76号文件已经登记补偿完毕。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西岸、小水、花江等村民小组原已按一期的标准进行了补偿,差额部分及未领取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村组请于2011年6月30日前到灵田乡人民政府驻桂电工作站或县地产公司办理。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