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6-22-20150513-0001229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5年5月13日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办法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5/13 8:39:13 作者: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 浏览:1148

桂国土资发〔2014〕38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2014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及预算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项目测绘、项目招标代理、项目工程施工、项目监理、项目竣工结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等业务,自愿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参建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参建单位,可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优先选择的项目参建单位。 

第四条  参建单位登记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参建单位 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监督检查、信息发布。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机构负责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参建单位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建单位机构注册信息、办公地址、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二)参建单位取得的执业资格; 

(三)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专业技术能力;

(四)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五)承揽业务设备配置情况; 

(六)业绩情况; 

(七)单位财务状况。 

第七条  申请土地整治项目业务登记的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或相类似的业务。 

2.在广西具有满足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业务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具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乙级以上(含乙级)土地规划、水利、农林等相关行业或专业工程设计资质; 

(2)具有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规划设计业绩。 

4.具有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能独立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工作。专职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未在其他承揽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业务的单位任职。 

5.在最近三年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或相类似的业务。 

2.在广西具有编制业务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3.具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乙级以上(含乙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公路工程、土地规划等相关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 

(2)具有从事土地复垦工程设计业绩。 

4.具有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能独立承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环境工程、矿山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工作。专职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未在其他承揽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业务的单位任职。 

5.在最近三年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三)土地整治项目测绘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广西具有项目测绘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3.具备工程测量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

4.具有完成工程测绘项目的能力和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5.在最近三年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四)土地整治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包含相关营业范围。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在广西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4.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含乙级)招标代理资格。 

5.具备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6.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7.在最近三年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五)土地整治项目监理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包含相关营业范围。 

2.在广西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项目监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3.具备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利、市政、公路、农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相关行业工程监理资质。 

4.在最近三年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六)土地整治项目施工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包含相关营业范围。 

2.在广西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项目施工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3.具备资质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各类专业承包企业。 

4.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的法规、政策和规定,自愿接受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5.在最近三年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七)土地整治项目项目竣工结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包含相关营业范围。 

2.在广西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项目结(决)算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3.具有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或工程审价)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或者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4.在最近三年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材料及要求: 

(一) 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施工单位还需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招标代理单位还需提交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2寸正面彩色照片4张;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以及2寸正面彩色照片4张;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学历、执业资格、职称凭证; 

(四)单位拟投入土地整治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见附件2)。随表提供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招标代理单位还需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监理单位还需提供监理工程师资质证,施工单位还需提供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格证,审计单位还需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五)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六)主要办公设备和技术设备一览表(见附件3);

(七)在广西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八)申请单位主要工作业绩; 

(九)申请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 

上述申请材料应按要求制作电子报盘,其中登记申请表除制作电子报盘外还需提交纸质材料。同一单位申报不同业务的,需按要求分别报送申报材料。

第九条 所有申请登记的有关单位必须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供不实材料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申请登记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认证考察,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单位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予以登记,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登记信息。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参建单位 登记、信息变更等。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合法效力。 

(二)以欺骗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 登记的。 

(三)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四)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予登记的。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登记资格自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登记信息之日起5年内有效,参建单位在登记资格到期之前半年内不重新登记的,视为放弃登记资格,参建单位在有效期内的单位信息变更不等同于单位登记。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已进行登记的单位信息和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均纳入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息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的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登记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不及时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登记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 

(四)已进行登记的主要技术人员有调整的。 

第十五条  登记参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土地整治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登记参建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信息管理。未进行登记的参建单位,已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业务的,一并纳入评价管理范畴,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 评价暂行办法》被取消登记资格的参建单位,三年内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重新登记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前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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