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办[2015] 220 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 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整合资源支持和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要求,我厅于2015 年l 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挂国土资发[2015 ] 7 号),为进一步加强国土部门对全区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全力服务我区实现稳增长,
现对进一步保障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用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自治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项目,采取“优先安排指标、优先规划修改调整、优先耕地占补、优先用地报批”非常措施给予保障。
二、对列入自治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项目,按照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办法由自治区保障用地,其中依托乡镇安置的项目如不涉及征收为固有的,用地指标按照先使用后到自治区核销的办法管理。
三、对列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的“滇桂黔石漠化”范围的我区35个县(区),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获得的节余周转指标可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有偿交易使用,有偿使用收益用于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
四、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地区创办农民工创业园吸收和安排扶
贫生态移民就业,对吸收扶贫生态移民就业达到35
%或安排500名以上扶贫生态移民就业的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自治区给予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扶持。
五、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重视,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指导运用各项用地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结合实际做好各项用地服务工作,全力保障我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用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