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办(2015)28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展集中清理整治
2015 年度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2015年l 月l 日以来,全区发生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呈上升之势,执法监管形势严峻。为有效遏制违法增量,及时处置违法存量,经研究,决定利用5 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维护良好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筑牢保护“耕地红线”和树立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意识。按照“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监管总体要求,集中清理整治全区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年度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改查处,有效消除违法状态,促进全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本好转。
二、清理整治范围
全面清理整治2015 年l 月1 日以来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土地方面: 主要清理年度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及时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违法用地行为;从重从快查处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继续推进2014 年度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时应拆除但尚未整改到位的违法违规用地工作。
矿产方面: 重点打击取缔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
三、工件方法和步骤
(一)部署阶段(8 月10 日到20 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分工,落实专人负责。
(二)清理阶段( 8 月21 日至9 月10 日). 各地结合日常巡查、信访台帐和群众举报等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认真梳理,对本行政区域年度内发生的违法用地用矿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逐宗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附表相关内容进行登记。
(三)整治查处阶段( 9 月11 日至10 月31 日)。各地清理和整改查处应同步开展,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查处整改方案。对每一宗违法用地用矿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重在消除违法状态。具体方法如下:
1. 对轻微违法用地用矿行为要及时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到位,消除违法状态;
2.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要在9 月30 日前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复耕复绿,消除违法状态;
3.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后,力争于12 月底前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4. 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该立案查处的一定要及时查处到位,该取缔的坚决取缔。
(四)总结阶段(11 月1 日至15 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发生违法行为原因,研判本年度国土资源监管形势,按卫片执法要求收集材料和填报附表(表l 、2 ),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5 年11 月15 日前报送厅执法监察局。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全面排查清理。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管,认真部署抓好整治专项行动。要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包干"责任制度, 组织人员全面清理年度内所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用矿行为,排查和清理工作做到全方位,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二)主动作为,认真整改到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要求,分门别类,依法依规逐宗开展整治。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协调支持。重点整治占用耕地和无证开采行为,应拆除复耕的违法用地和取缔的开采矿点务必在2015 年9 月30 日之前完成。
(三)严格执法,
及时立案查处。对清理出来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的原则,敢于碰硬,依法依规查处,所有的案件决不能拖至下年度结案,特殊案件需延期办理的应逐级批准。同时,加大公开曝光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力度,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 号令)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四)实事求是,确保数据准确。各地要如实填报2015 年1月l 日以来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数据和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主要领导要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厅执法监察局将各地上报数据同年度卫星监测图斑对比分析,对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即给以通报批评或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 年8 月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