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规范专家论证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地预审工作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 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资源节约利用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建设项目用地的第一道"闸门"发挥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依规用地的积极作用。同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职责。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8 号) 等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用地预审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严把项目用地选址关、项目用地规模关、耕地占补平衡关。
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 4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 (挂国土资发0012J 3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专家论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0014J 35 号)等文件要求,对本级批准用地预审的项目符合开展用地预审论证情形的,认真组织专家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用地规模、用地标准和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的现场踏勘论证,从源头上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一步促进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全面贯彻落实。
二、准确把握用地预审内容的要求
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规定,在用地预审阶段,要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定的条件、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是否足额纳入预算、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在审批用地预审时,必须对上述内容进行严格把关,所出具的用地预审批复,应对上述内容有明确的意见,对需纳入下一阶段完善的事项,要提出明确的要求,并以此作为用地报批和供地的依据。对用地预审批复中提出须完善的事项没有完善的,不得批准项目建设用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对需报自治区批复用地预审的项目,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出具用地预审的审查意见中,要明确反映预审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对需报国土资源部批复用地预审的项目,按部要求办理。
准确把握开展项目用地预审时间和权限。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操作规范》,原则上哪一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但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点多面广的社会事业和农林水类项目一般可简化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对已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规划的项目,可视同已立项项目,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另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的意见》(桂政发[2014 ]46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纳入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行业建设规划的政府技资类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因此,对审批类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规定的权限办理用地预审,即由与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对部分项目因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下放建议书批复权限的,由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主管部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对于点多面广的社会事业和农林水类项目,主要依据有关安排资金的技资文件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对纳入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行业建设规划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规划的批准文件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对巳明确不再发放"路条"的核准类项目,不再要求提供项目"路条" 。
三、进一步完善用地预审论证的情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 号)和国家、自治区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用地预审论证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建设用地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或因特殊情况需突破国家、自治区用地定额和控制指标的项目,或国家、自治区还没有出台用地定额和控制指标的项目,或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的高排放高耗能和产能过剩项目,
且项目用地规模在20 公顷(含)以上的,按用地预审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用地预审论证(项目用地规模达到公顷(含)以上的,
由厅组织用地预审论证;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由规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论证);用地规模在20 公顷以下以及挂国土资发[2012]32 号文规定的其他用地预审论证情形的,在用地预审中对用地规模一并进行审核把关,不需另外开展用地预审论证。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规定,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 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 公顷以上的项目,由厅组织用地预审论证。
(三)对国家、自治区还没有出台用地定额标准或用地控制指标的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比如水利、港口、码头等项目),以及对符合开展用地预审论证情形的建设项目,但用地情形为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的,不需开展用地预审论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要在用地预审中对用地规模一并进行审核把关,防止搭车用地。
(四)对已通过用地预审但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位置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属于应开展用地预审论证情形的,还需同时开展用地预审论证;对已通过用地预审但未按要求进行预审论证的,需重新开展用地预审论证;对已超过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有效期的项目,需由用地单位出具拟申请审批的用地与原通过用地预审的用地是否一致的说明(包括项目选址、项目用地规模等内容),对两者一致的用地不再开展用地预审及论证;对两者用地不一致的,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属于应开展用地预审论证情形的,需一并开展用地预审论证。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依法依规可以修改、调整规划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同步报批情形的,在用地预审阶段可不进行用地预审论证( 根据国土资发[2018] 18 号规定线性占用耕地100 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 公顷以上的项目除外),只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的用地预审批复或审查意见中说明项目符合规划修改(调整)的条件,同时,在建设用地申报前需组织开展用地预审论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 方案的审查;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依法依规可以修改、调整规划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同步报批情形的,需在用地预审阶段完成用地预审论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 方案的审查批复。
四、强化用地预审论证的实质性审查
国土资厅发[2008]
41 号、桂国土资发[2012] 32 号文件均对用地预审论证的重点内容进行了明确,各地在组织进行用地预审论证中,要重点论证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项目选址的合理性、项目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耕地占补初步方案的可行性等内容。对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在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同时论证项目用地情况。用地预审论证是用地预审实质性审查的重要形式,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和用地控制指标及行业设计规范,从严控制项目用地规模,对超出国家和自治区用地定额标准或用地控制指标的用地、不必要建设的项目用地、项目预留发展用地以及可以通过优化项目用地布局减少的用地必须进行核减,通过用地预审论证,减少项目不合理用地,使用地预审切实发挥严把用地规模的作用。同时,要根据项目选址所在区位条件、地形地貌、所在区域耕地和基本农田分布情况等客观条件,以及初步拟定的耕地补充初步方案,严把项目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关,对根据相关规划及所在区位可以尽可能减少或不占耕地的,要明确提出避让耕地的意见。用地预审论证意见要作为用地预审批准的重要依据,对用地预审论证中提出核减用地规模、避让耕地的要求,需在用地预审阶段完善的,要修改完善后才能通过用地预审;需在下一阶段完善的,要将完善的意见纳入用地预审批复提出完善的要求。现场踏勘是用地预审论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在组织用地预审论证时,要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进行现场查看,通过现场查看重点掌握项目选址在区位条件、地形地貌、与相关规划及项目的衔接、项目所在区域耕地和基本农田分布情况等客观条件,判断项目选址的合理性;根据项目所在的地理条件分析项目各功能分区布局的合理性,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用地要求判断项目用地规模的合理性。通过现场踏勘,促进用地预审论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
五、加强对参与用地预审论证专家的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厅项目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用地预审论证时,所邀请的专家原则上应从广西国土资源规划专家库中抽取,对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满足项目行业需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邀请熟悉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具备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主持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或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的人员担任专家。同时要加强对专家开展论证工作的管理,督促专家严格按照厅有关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明确的专家职责,尽职、尽责、诚实严谨、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对在用地预审论证中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六、加强对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的指导和服务,在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前,明确告知用地预审报批材料要求及是否需要开展用地预审论证,引导用地单位合理选址、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节约利用土地。加强用地预审论证、用地预审的备案和核查,严格按照桂国土资发[2014] 35号文件规定将用地预审论证材料报厅备案;按照桂国土资办[2011]51 号、桂国土资发[2014]77 号文件规定,对批复的预审项目在用地预审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我厅将不定期组织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和预审情况进行核查,
对不按规定开展用地预审论证,或论证结果明显异常的建设项目用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开展论证;对不按时备案建设用地预审的,暂停受理该地报厅及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 年10 月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