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水利工程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大、占地多,但社会效益明显。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我区水利项目的投资安排力度,每年都有不少水利项目开工建设,为促进稳增长,做好水利项目用地服务,现就加快水利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水利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土资规[2015]5 号)已规定,对审批类的建设项目,
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 2 号)规定的权限办理用地预审,即由与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对部分项目因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下放建议书批复权限的,由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投资主管部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
因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类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桂发改农经[2015]835号)已明确新建小型水库(含小Ⅰ、Ⅱ型水库)、引提水工程、防洪(潮)标准为20 年一遇以下(不含20 年一遇)的主要支流治理和标准海堤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市,因此上述项目的用地预审也相应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二、水利项目用地预审办理的依据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操作规范》,对于点多面广的社会事业和农林水类项目一般可简化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对已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规划的项目,可视同已立项项目,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因此,对政府投资类水利建设项目,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
通知》 (桂国土资规[2015] 5 号)中明确的"对于点多面广的社会事业和农林水类项目,主要依据有关安排资金的投资文件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对纳入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行业建设规划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规划的批准文件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的要求,依据自治区发改部门出具的投资计划文件或自治区水利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办理用地预审,无需再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
三、水利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
为支持水利建设项目,在水利建设项目涉及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工作完成以前,对国家已安排投资、列入2015 年度开工建设的水利建设项目,虽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符合法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形的,可先通过用地预审,但在用地预审批复文中应明确要求,在项目建设用地正式报批前,须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批,或纳入经批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
四、加快推进项目用地前期工作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项目审批的前置性审批条件,加快推进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是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稳增长政策的重要举措。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用地预审重要性和时效性的认识,加快推进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列入今年投资计划、要求年内开工建设的水利类建设项目,其用地预审按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要求的办结时限办理;对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用地预审的项目,有关国土资源局要加快初审上报.对未列入今年开工建设任务的水利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也应加快办理用地预审,确保国土资源稳增长政策的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