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90-138-20110914-0000146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1年9月14日 主题分类:工作动态\行业动态 主 题 词:

关于《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前告知书》听证会纪要


发表时间:2011/9/14 10:10:25 作者:灵川县 来源: 浏览:2753

李翠琦、莫仁飞、苏芝武、蒋林露、李小平、王燕

关于《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前告知书》听证会纪要

 

根据2010928日在县国土局六楼会议室举行的听证会所作的听证笔录,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特作出本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事项:《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前告知书》(灵国土资监告字[2010]41424344号)中认定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和处罚依据及本案有关事实进行听证和申辩。

听证主持人:石继发,法规股副股长、监察员

听证员:林荣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办、副股长

听证员:黄球富,矿政股、科员

记录员:蒋秋荣,国土执法大队  监察员

申请人:李小平,住址:桂林市叠彩区清风路西一里412单元401

申请人:李翠琦,住址:广西灵川县灵川镇灵西路23

申请人:莫仁飞,住址:广西灵川县灵川镇禾家铺村委石狮岭村029-2

申请人:王  燕,住址:河南省荥阳市高村乡真村东大村281

申请人:蒋林露,住址:广西灵川县水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宿舍1

申请人:苏芝武,住址:广西灵川县灵田乡四联村委寨上二队085

听证情况:公开听证。旁听0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2010928李翠琦、莫仁飞、苏芝武、蒋林露、李小平、王燕对处罚前告知书告知因违法租用石子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要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的处分持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要求举行听证会。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准予听证。

三、经办机构与申请人的陈述

经办人陈述:宣读《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国土资监告字[2010]41号、42号、43号、44号)。

申请人陈述:六位听证申请人主要意见是1、认为国土部门执法不公;2、国土部门工作失职;3、本项目是经过灵川镇政府委托镇企办经办的,经过工商局、税务局、林业局、供电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发改委立项,按正常程序报建的,不是违法用地;4、认为是合法用地,经办机构所用的法律法规条款是错误的。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经办机构认为是根据李小平等六位申请听证人以租赁方式在集体土地上建厂之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李小平等六位申请听证人违法用地进行行政处罚的。申请人认为尽管没有取得国土部门的合法用地手续,但有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还是属合法用地的。

经办机构与听证申请人的意见分歧主要是以租赁方式在集体土地上建厂房是否合法用地有不同的意见。

                          

 

 

 

20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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