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90-138-20110914-0000147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1年9月14日 主题分类:工作动态\行业动态 主 题 词:

灵川县盛新鑫源木材加工厂违法用地听证纪要


发表时间:2011/9/14 10:13:03 作者:灵川县 来源: 浏览:2013

 

根据201072日在县国土局五楼会议室举行的听证会的听证笔录,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特作出本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事项:《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前告知书》(灵国土资监告字[2010]19号)中认定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和处罚依据及本案有关事实进行听证和申辩。

听证主持人:石继发,法规监察股副股长、监察员

听证员:阳庆新,法规监察股股长、监察员

听证员:林荣华,调处办副主任、监察员

记录员:蒋秋荣,国土执法监察大队  监察员

申请人:盛碧云,住址:灵川县定江镇八里街开发区七彩花园616单元101号。

申请人:蒋林露,住址:灵川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听证情况:公开听证。旁听2人。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2010614日,灵川县盛新鑫源木材加工厂对处罚告知书告知因土地违法受罚款并要求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违法建筑物的处分持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要求举行听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听证规定的条件,准予听证。

三、经办机构与申请人的陈述

经办机构人陈述:灵川县盛新鑫源木材加工厂20093月以租赁方式租用集体土地用于建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六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人民币226668.00元。

申请人陈述:1.经办机构告知书告知不当,本厂是经过合法手续和合法渠道取得的;2、没有违法事实,本厂租用农民林地进行用于林业生产木材加工,又不是做其他的事,是合法的;3、本厂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如发改委立项,工商部门办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了税务登记证,林业局、供电局等相关部门都批准了,本厂是按正常程序报建的,不是违法用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经办机构认为根据灵川县盛新鑫源木材加工厂是以租赁方式在集体土地上建厂之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灵川县盛新鑫源木材加工厂违法用地进行行政处罚的;听证申请人认为尽管没有取得国土部门的合法用地手续,但有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还是属合法用地的。

经办机构与听证申请人的意见分歧主要是以租赁方式在集体土地上建厂房是否是合法用地有不同的意见。

会上听证申请人尚未出示所讲的部门批文证据资料,表示会后会复印提供。

                          

 

 

 

2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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