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31-136-20110914-0000148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1年9月14日 主题分类:工作动态\行业动态 主 题 词:

灵川县灵北路延长线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听证纪要


发表时间:2011/9/14 10:14:20 作者:灵川县 来源: 浏览:1492

 

根据2010825在灵川镇政府五楼会议室举行的听证会所作的听证笔录,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特作出本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事项:灵川县灵北路延长线建设项目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各村民小组的土地面积、地类情况及在本次土地征收工作中,经办机构所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计算依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情况。

听证主持人:石继发,法规股副股长、监察员

听证员:阳庆新,法规股股长、监察员

听证员:秦文宣,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

记录员:蒋秋荣,执法监察大队 监察员

申请人:新坪村村民代表6

申请人:蒋家村村民代表6

申请人:甘棠下村村民代表3

经办机构:灵川县地产公司 副经理

灵川县地产公司 办事员

灵川县地产公司 秦保全 办事员

听证情况:公开听证。旁听0人。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应灵川镇甘棠村委蒋家村、新坪村、甘棠下村等三个村民小组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灵川镇灵北路延长线项目建设用地征用集体土地涉及的村民小组组织听证。

三、听证会程序:

1、主持人介绍听证人员基本情况;

2、记录员核对听证申请人身份;

3、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及注意事项;

4、主持人询问经办机构及申请听证人双方是否要求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记录员回避;

5、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四、经办机构与申请人的陈述

经办机构陈述

第一项:本次征地涉及的土地面积

蒋家村拟征地面积25.555亩;

甘棠下村拟征地面积7.653亩;

新坪村拟征地面积4.922亩。

第二项:本次征地涉及的土地地类

蒋家村农用地面积25.522,建设用地面积0.033亩,未利用地没有;

甘棠下村农用地面积7.653,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没有;

新坪村农用地面积3.038,建设用地面积1.884亩, 未利用地没有。

第三项:本次拟定征地项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2010]13号文征地补偿标准,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的补偿标准是:农用地43430.2/亩;集体建设用地是农用地的0.5倍,即19741/亩;未利用地是农用地的0.4倍,即15792.8/亩。

听证申请人陈述(村民代表就经办机构的问题逐项陈述)

蒋家村村民代表:(1)征地面积没有测量,不清楚,指界时有村民代表参加;(2)土地分类不清楚;(3)征地补偿标准太低,与现有的生活水平不相符。

新坪村村民代表:(1)征地面积没有测量,不晓得,指界时有村民代表参加;(2)地价太低,补偿标准太低,与公务员工资相比,每亩土地补偿只是公务员一到两年的工资,(现在)吃了,以后就没有了,今后无法生活;(3)我们是搬迁来的(部分库区移民),分的田地刚好够生活,如果征用后,就没有地了,以后无法生活;(4)自治区文件与宪法是相抵触的,所有权的问题没有体现出来,土地应该商品化。

甘棠下村代表:原村民代表有9人,现只来了3人,因代表意见不一致,是吵了架来的,所以无法代表村民意见,这次来只是带耳朵来听,不发表任何意见。

五、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听证申请人就补偿标准问题与经办机构存在分歧。

听证申请人代表拒绝提供身份证明证件。只有部分代表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20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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