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9-27-20111011-0000157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5年9月21日 主题分类:专项工作\第二次土地调查 主 题 词: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


发表时间:2015/9/21 10:20:06 作者: 来源:二调办 浏览:2462

(规范性附录)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

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0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2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3

其它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0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0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032

灌木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033

其它林地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04

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041

天然牧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043

其它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5

商服

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052

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053

商务金融用地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054

其它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06

工矿仓

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06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06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063

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07

住宅

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08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081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082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083

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084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085

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086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087

公园与绿地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0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9

特殊

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092

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093

监教场所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094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095

殡葬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10

交通运

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10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0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103

街巷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104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05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107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1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11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11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3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4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5

沿海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11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116

内陆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117

沟渠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118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12

其它

土地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121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123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124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125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126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127

裸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A2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一级

二级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20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201

城市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202

建制镇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203

村庄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204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205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注: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050607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按表A2进行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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