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20-56-20151210-0001639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5年12月10日 主题分类:执法监察\执法依据程序要求 主 题 词: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基本程序与要求


发表时间:2015/12/10 16:36:25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1145

 一、举报受理

    (一)信件举报

    1、凡直接向我局举报的人民群众来信,应该在当天拆封。

    2、要认真阅读,弄清来信内容和主要事实。

    3、将举报信反映的情况如实填写在《举报登记表》上,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阅示,然后按领导的批示办理。已有处理结果和已向上级机关作了汇报的,应注明,以便查考。上级转交我局办理的群众举报信件,要将处理结果报上级机关。

    (二)来访和电话举报

    1、对前来举报或电话举报的群众首先态度要热情,耐心听取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详细记录群众举报的内容。

     2、将群众反映的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到《举报登记表》上,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阅示。

     3、对领导批示的群众来信来访件,要按领导批示的要求和规定时间跟踪调查处理。

    二、转办与督办

    (一)对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进行的违法案件举报,经领导阅示并签署转办意见后,进行转办。

    转办时,填写转办处理笺,将举报材料转有关地区或单位处理。一般来电举报可直接用电话将有关情况转有关地区或单位办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限期反馈。

    (二)对转出的材料,要将转办的有关地区或单位、转办时间、举报材料接受人等情况在举报登记表(本)上备注,以便查考。

    (三)对转办案件要及时催办,督促检查处理情况;转办案件逾期没有回复的,可发函、打电话、电报催办,或者去人直接催办。

    三、情况调查

    (一)有领导批示的重大案件或由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要派专人进行情况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做出处理。

    (二)对受理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可建议局务会讨论立案调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 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

    ② 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

    ③ 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三)根据领导的批示或局务会讨论的决定,作好如下工作:

    1、情况失实的,可直接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

    2、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3、立案查处。由我局立案查处的案件,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群众举报的材料移交办案人员,办案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案件查处

    (一)立案审批

    1、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案件承办人。

    2、承办人根据调查情况或审查违法举报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局领导审核报厅领导签批后,正式立案。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要进行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的调查取证活动。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佩戴国土资源执法标志和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

    2、办案人员要分别询问举报人、当事人、证人,并收集违法证明材料。询问中要详细、如实作好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盖章。

    3、办案人员要作好案件的勘测检查,一是由案件承办人或指定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有关场所、物品进行拍照、测量,并在勘测过程中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在勘测检查时,一般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二是对勘测过程和结果制作勘测笔录,勘测笔录要详细、如实。三是勘测笔录应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四是做好勘测笔录保存。

    4、对调查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并要求提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结论和其科学、事实依据,并由鉴定人或鉴定机关盖章。

    5、对案件查处中取得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等进行收集、查证、鉴别,对其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6、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写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呈厅领导阅批。

    (三)案件处理

    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应由执法监察局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分管执法监察的厅领导组织有关业务处室,进行集体审议,依法对案件的性质及危害程度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审议过程应当制作审议笔录,经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根据审议结果,对案件做出如下处理:

    1、撤销立案。对举报不实、证据不足或尚未构成违法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起草撤销立案文书,经局领导审核,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撤销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2、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进入处罚程序,最后由案件承办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局领导审核,报厅领导签批后,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3、注销批准。认定非法批准的,由案件承办人起草注销批准的文件,经局领导审核,报厅领导签发,注销登记。

    4、治安处罚。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案件承办人起草公文,经厅领导签发,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5、行政处分。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案件承办人提出行政处分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经局领导审核,厅领导签发后,移送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6、刑事处罚。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案件承办人起草公文,经局领导审核,厅领导签发后,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程序

    1、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2、在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3、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单上签收。

    4、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应督促违法行为人自觉履行义务,并将履行结果、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记入执行笔录。

    5、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期满后,可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押罚款,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结案

    (一)承办人在案件处理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结案报告,经局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后结案。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可视为可结案案件。

    (三)结案后,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音像资料等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四)涉及追究违法当事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要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犯罪案件移送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和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判决书副本等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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