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柳州、桂林、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9月3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及自治区重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及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意见的函》(国土资函〔2010〕20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革土地管理方式、创新土地管理机制为重点,加大土地管理改革力度,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土地供给和保障能力,缓解征地拆迁难问题,统筹考虑农民的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确保农民安居乐业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土地“征转分离”,是指土地征收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相对分离,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重点发展区域和近期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先行征收,再根据开发需要和年度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等情况,适时实施农用地转用,以供建设项目使用。通过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加快征地工作,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及时用地,促进项目用地供应在空间、时间上的协调,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工作原则
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实行土地征收年度计划管理;
(三)整体征收、整体安置、整体保障、分批转用;
(四)政府储备,用途不变;
(五)控制规模,循序渐进。
四、试行范围
土地“征转分离”试行范围为:
(一)南宁、柳州、桂林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除外)。
(二)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五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五、实施步骤
(一)征收年度计划的申报与下达。每年11月底以前,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拟订下一年度“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并编制“征转分离”土地征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面积应当控制在当年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批准面积的2倍以内。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该地块实施“征转分离”的必要性;
2.行政区或功能区范围内土地利用情况,包括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节约集约程度等内容;
3.征收土地现状情况、规划情况,农业人口、劳动力人口构成及安置人口等情况;
4.土地融资主体情况;
5.资金来源及资金测算情况;
6.被征地农民具体的补偿安置措施;
7.土地征收后转用前的具体管理措施;
8.土地开发进度及实施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计划安排;
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市报送的年度“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进行审查同意后下达年度“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
(二)征收申报。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征地程序的要求,统一实施征地前期各项工作,分批完成征地申报材料组织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土地征收面积不得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请示文;
2.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包括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3.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报告;
4.土地分类权属面积汇总表;
5.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材料;
6.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审核意见;
7.勘测定界图;
8.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图(数据库表);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城市总体规划图。
(三)征收审查批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规定对土地征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四)批后实施。根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征地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征地公告、补偿登记等土地征收工作,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同时组织实施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统一集中安置被征地拆迁农民。土地征收拆迁实施完毕后,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集中管理。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前,土地由储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统一经营、承包经营、交由被征地农民耕作经营、临时租赁等方式安排使用,也可依法用于融资和招商引资,但严格禁止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禁止荒芜土地特别是撂荒耕地。
(五)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按照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和具体项目建设需要,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批准征收2年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申请,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申请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应提交下列材料:
1.市人民政府申请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请示文。请示文应当包括转用土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转用土地的征收实施情况、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等。
2.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3.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方案。
4.补充耕地方案。
5.土地分类权属面积汇总表、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图(数据库表)。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试行土地“征转分离”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同时,各市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局部先行试点后再铺开,试点方案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
(二)建立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新机制。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基础上,拟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从征地区片价中分离,使征地区片价与社会保障费用并列作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组成部分。征地区片价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各市依法公布的统一标准执行,在实施征地前由征地申请单位拨付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安置被征地农民。科学合理地制定被征地农民的总体安置方案,可以采取留地安置、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模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三)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市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方案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受理该市新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申请。
1.征地批准后超过两年未申报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
2.土地经批准征收后,在未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前出现耕地撂荒的;
3.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不完全落实的。
土地征收后未经批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即实施项目建设的,按违法用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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