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政发〔2010〕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平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2010]13号)等文件要求,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对我县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通知如下,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除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之前我县公布的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废止。
附件1: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表1-表8
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