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6-21-20150820-0001718 文 号:桂国土资规〔2015〕1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5年8月20日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地方性国土资源法规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8/20 10:06:09 作者: 来源: 浏览:1773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我厅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办〔2010455号)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级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的审查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729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的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和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法律、规章、制度及相关行业技术规程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审查组织

第三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的主管业务处室,可委托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单位(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厅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原则上以内业会议评审为主。审查机构可视矿山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程度,组织开采技术评审专家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第五条 审查机构在组织审查会议之前,应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的编写单位资格、提交材料及内容完整性等进行预审把关。预审合格的,审查机构方可按规定程序受理和组织审查。

第六条 审查机构为评审会议的组织单位。评审会议的参加人员一般由评审专家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划科技处、地质勘查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写单位和业主单位代表组成。涉及煤等特殊矿种的,应邀请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专家组成员应包括采矿、地质、水工环、选矿(如有选矿内容)等专业,专家组长原则上应由采矿专业的专家担任。专家的选定、人数、审查费用发放等,依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审查机构和评审专家组在评审会上应对评审结论予以明确,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不予通过评审等。原则通过评审的,审查机构应要求编写单位对方案修改完善后,报评审专家组长、审查机构复核。不予通过评审的,审查机构应要求编写单位根据审查意见重新编写方案,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通过评审和原则通过评审、复核后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书须经评审专家组长手写签名。

第八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通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后,原则上不能对方案进行修改。经论证确实需要修改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交审查。

由自治区工信委组织审查通过的煤矿技术改造设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再组织审查。

第九条 编写单位或有关项目业主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质疑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审专家组或委托有关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将质疑解答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人,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如编写单位或有关项目业主反映审查机构未按审查大纲及相关要求进行审查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重审或组织复审。

第三章 审查内容

第十条 审查机构、专家和代表应按照《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规定的《审查大纲》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编写资质。编制能源矿产和金属矿产,外商投资矿山,及除此之外的大、中型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小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可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定的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写。

第十二条 严格规划和产业政策审查。审查矿山建设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布局、规划分区及相关准入等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划明确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等;设计开拓工程是否位于划定或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设计服务年限是否与矿床的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对涉及钨、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含共伴生)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审查。重点审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拟采用的开采技术能否满足国土资源部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最新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标准要求;是否属于国家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推广的矿产资源开采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是否属于国家或有关部门已明确的落后、淘汰的禁止开采技术;是否对共伴生、低品位和难利用资源进行了综合回收利用设计,对拟暂不利用的资源是否设计了保护措施;能否达到减少废弃物排放要求;尾矿库、废石场位于矿区范围内的,是否对尾矿、废石进行综合利用进行了设计等。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参加审查的各业务处室、审查机构及评审专家要严格把关,廉洁自律,确保评审工作的合法、公平、公正,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和方向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编写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等编写方案,确保编写方案依据的资料无伪造、编改、篡改等虚假信息,确保方案设计内容符合矿山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对方案或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项目评审要求组织评审工作。要遵循依法依规、合理有效、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审查,保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谨性。审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审查工作制度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对审查各个环节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审查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矿山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要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及行业技术规程和规范开展技术审查,对方案或设计是否予以通过给出明确结论。评审结果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组长对评审结果负总责,其他专家组成员对各自审查的内容负责。

第十八条 厅有关业务处室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代表对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政策及本部门职责的有关内容审查并负责,切实履行义务。

第五章 审查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对审查机构、评审专家和编写单位的监督考核制度,每年度开展1次考核工作,次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考核结果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审查机构的考核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对评审专家和编写单位的考核由审查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厅主管业务处室重点考核审查机构是否按照审查大纲、本办法规定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如年内有3次(含)以上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重审或复审的,不得再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的审查工作;审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参与组织审查事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负责对评审专家和编写单位进行年度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有无弄虚作假或严重失实的情况;

(二)相关职责履行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参加相关重大项目的评审,优先安排担任专家组组长;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以继续担任评审专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三条 编写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承担厅本级出让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的编制工作;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以继续承担厅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的编制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审查机构在3年内不予受理其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在审查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的专家、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即取消审查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项目评审管理的新规定出台后,如有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455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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