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交 确 认 书
在2010年2月25日灵川县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桂林金殿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竞得编号灵川县潭下镇庄屋村委东宅村、枣木村委圩上村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该地块总面积为23146.7824平方米,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元(¥135.00元),总价为人民币叁佰壹拾贰万肆仟捌佰贰拾元(¥3124820.00元)。其中,出让金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万元(¥/),总价为人民币/万元(¥/)。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竞得人应当于2010年3月4日之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灵川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贰份,挂牌人执壹份,竞得人执壹份。
特此确认。
挂牌人:灵川县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
竞得人:桂林金殿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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